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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可以作为注册资本吗(成立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万,再用此公司百分百控股另一家。这样做可以规避风险吗?)

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投资公司的注册要求、风险投资可以作为注册资本吗

投资公司的注册要求

文章摘要:通过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再用此公司百分百控股另一家公司,主要可以规避经营风险、偿债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具体分析如下:一、有利于分离集团各企业业务,规避经营风险;2.股权结构设计和控制权如果通过一个合伙企业来进行股权结构的设计,那么大股东需要掌握控制权,会承担GP的角色,但是GP也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这时候可以通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承担GP的角色,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相信有关注过企业股权结构的人都会发现,很多企业往往会通过先设立一家A公司,然后在通过A公司百分百控股B、C、D等等企业,那企业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这个行为可以规避到风险吗?先说答案—可以!而且这种行为有诸多好处。

规避风险

一个大的集团,其业务往往涉及到多个板块,如果全部集中于一家企业,不但臃肿,而且管理不变,与之相反,如果通过A设立多家企业,每家负责一个板块的话,不但利于分工经营,一旦某一个板块的子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对于集团以及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板块的影响较小,比如说B板块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一旦担保限额超过其净资产,只需要赔偿就是其净资产总额,如果没有这么分开的话,那么A集团就要全部偿还,所以分开经营是可以规避风险的,也就是所谓的隔离风险。

集团化经营

如上所述,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每种业务形态一般都需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这会消耗大量精力。成立集团公司A后,创始人主要负责管理A,在通过A掌管旗下的BCDE等等企业,可大大节约精力。另外企业做大最强之后,很多会上市,如果业务集中在一起,上市后,部分板块业务要出售相当麻烦,各类公告还可能影响股价,但是通过分设各个板块独立经营,某一个板块上市,其余板块的出售对其影响并不大,也方便交易。

税务规划

这个是最重要的原因,大部分的持股A公司很多都设置在没有或很少征收资本利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避税地(如BVI,Cayman等地)。因此,持股公司所获得的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在当地是不需要缴税的。同时,如果不将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汇回国内。以现在国内的征税力度,很难征缴个人所得税。所以避税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也是国内众多企业把母公司设立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原因,一般来说大集团的架构都是BVI公司一>香港公司——>内地公司。

注册公司的技巧,确实存在,正确的方式能规避一些潜在的风险,但题主所问,成立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万,再用此公司百分百控股另一家,一共就10万元的注册资金,为什么还需要这么麻烦的流程开两家公司呢?

题主可能是为了避税,一家公司一年的营业额可能已经超过了免征额,故而希望开两家公司规避一些税务。但,个人认为完全没必要。前些年创业的时候,我开过两家公司,参股过一些公司,在运营的时候完全没必要为了避税或者获得一些便利而开设两家公司,不管是成本还是运营都是十分不划算的。

运营一家公司,在很多朋友的看法中是不产生任何成本的,但实际上却不是的。首先,店面租金。如果你是两个门店或两间写字楼,分别开设两家公司确实可行,但如果你仅仅只有一个门店,就还需要另寻一个位置,租金方面就不划算了;其次,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如果是一家公司,一年下来少说也给5000元的硬性运行费用。题主的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一年两家公司就需要支付1万元的硬性运行费用,是不划算的。最后,如果仅仅是为了避税,完全没必要,虽然是合理避税,但却是知法犯法!

很多初创老板,认为可以利用机制的空档最大化的为自己博取利益,作为一个经历过这样事情的人来说,是错误的方式。一家公司,不管大也好、小也好,只要能运营起来、经营成功,要比你有2家公司、10家公司厉害得多。在市场中做生意,最重要的还是你所处行业的专业水平,只有足够专业了,才能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规避风险,要看规避的是什么风险。而且,很多企业这么做不仅仅是因为要规避风险,而是还有其他的目的。

1.税收上的考虑

公司制企业涉及到两道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如果采用法人投资,那么在需要再投资的情况下,就可以节省税费。因为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红利的时候,是免税的。

当然,具体设计时可以考虑多重因素,比如很多企业会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因为合伙企业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且也有利于后期的股权结构设计。

此外,公司的注册地也与后期的分红相关。有些公司通过注册BVI公司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是有些情况下,仍然会受到反避税的监控。比如以下的情况。

2.股权结构设计和控制权

如果通过一个合伙企业来进行股权结构的设计,那么大股东需要掌握控制权,会承担GP

的角色,但是GP也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这时候可以通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承担GP的角色,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3.经营风险和业务的考量

公司大了那么会经营不同的业务,通过注册不同的公司,那么可以将业务经营的风险进行隔离。同时,不同的业务分散到不同的公司,对于企业的管理也更有好处。

当然,具体怎么设计,要充分注意到当中的风险。哪些企业组织类型可以有税收的优惠,如何降低税务、经营上的风险,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在成立多家公司的时候,需要对成本有个考量,再做定夺。

大家好,我是财艺新势力,一名注册会计师。通过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再用此公司百分百控股另一家公司,主要可以规避经营风险、偿债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利于分离集团各企业业务,规避经营风险。

日常实践中,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一般都会根据不同公司业务形态成立互相独立、不同的公司。

如果通过投资公司再分别投资于不同的公司,这样公司的产权结构会更加清晰,即使部分公司发生破产风险,对其他公司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有利于自然人隔离风险,规避或降低偿债风险。

根据人格独立原则,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但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1.如果是自然人直接持股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直接请求自然人股东承担责任。

2.但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投资公司,再以投资公司名义再持股被投资公司,如果被投资公司发生破产,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就有可能直接请求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可以直接减少对个人的麻烦。

三、有利于降低税务成本,增加投资收益。

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作为投资人,其取得股息红利的税收负担结果是不一样的。

1.如果以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公司,则股东取得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投资企业,则企业取得的分红免交企业所得税。

总结

通过投资公司去控股其他公司,而不是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其他公司,主要可以规避经营风险、偿债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通过公司持股方式,这种风险规避思路是对的。但是有一些细节问题,你还要注意到。比如:对于10万公司而言,是有限合伙、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公司性质不同,风险就会不同。

用十万公司持股100万公司,属于法人持股型一人公司,所以,你这一道防火墙就形同虚设了。

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式,用10万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来持有100万公司后,最好再用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同时持有100万公司部分股权,这样以来,你所谓的风险问题就相当于有了三道防火墙。

具体细节,不是几句话说的。里面涉及到税负问题,比如如何选择税收洼地问题。具体的细节你慢慢考虑吧,这属于股权布局问题。我得睡觉了,临睡前做件好事,希望我有个好梦。

这个想法非常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同时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需要,在操作上需要注意细节。

1、建议投资公司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要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不能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区分,就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是为了避免争议,降低股东风险。

2、成立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对外投资,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需要。

如果以自然人的名义直接投资公司,则股东取得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投资该企业,则企业取得的分红免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出资人身份不同,最终的税收负担结果是不一样的。

3、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注册时,就准备以后转让,更需要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投资。

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后准备出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则中间需要再增加一个公司。

例: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注册A公司,再以A公司的名义投资B公司,日后以B公司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的话,如果日后准备转让B公司的股权,B公司股东不变,直接转让A公司的股权即可。这样可以避免直接转让B公司的股权,导致被税务机关认定实质上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而被征收土地增值税。

你要规避什么风险,法律?税务?还是什么?你这么注册是有问题的,第一投资公司现在超级难注册,因为涉及金融行业一旦猛注册下来那是很牛逼的。第二,投资公司最少注册一千万。第三,注册十万,那么你控股那个实体理论上应该再十万以下,要不然财务上说不通。没技术不应该设计根复杂的架构,反而会弄出很多问题,做一个有限公司就好,请一个有技术负责任点的财务,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这是目前流行的做法,投资公司最好注册为有限合伙企业,你自己做Gp(普通合伙人),各财务投资人做Lp(有限合伙人),再用有限合伙企业全资控股实体企业,注意实体企业注册资本不要过高,这样即可以方便以后股权融资,招募合伙人,股权清晰明了,比成立有限公司投资公司有着很大的制度优势,又可以规避有成立限公司的债务责任。

对此,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段海宇律师认为,这种方式有如下法律上的优势:

一、节约税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从企业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不是自自然人而是投资公司去投资入股另一家公司可以节省税收。

二、有利于以较少资金控制公司,实现杠杆效果

一般情形下,股东要想绝对控制公司,要持股2/3(67%)以上。例如一个自然人直接持股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自然人需要出资670万才能实现控股。但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控股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则自然人只需要出资67万(100万×67%)控股A公司,然后A公司控股B公司67%股权即出资45万(67万×67%)就能实现通过A公司控股B公司的效果。继续通过多层嵌套,还能节约更多资金。

三、有利于隔离自然人与企业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格独立原则,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一般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特殊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也就是说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B公司,B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直接请求自然人股东承担责任。但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B公司,B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直接请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这样往上追究股东责任,一般仅限一层,如此,自然人则被隔离在风险之外。

四、有利于隔离集团各企业风险

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一般都是每种业务形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由投资公司投资这些公司,它们之间产权清晰,互相独立,发生风险不会连累其他企业。

个人认为,你想要规避的风险是债务风险,理论上是可行的,同时也介绍下现在当前流行的股权结构形式。

一、法律上相关规定

《公司法》有相应几条规定,我就不照搬法条了,简要说明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注册时不用马上到位;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区分,承担无限责任。

你这种做法,应当是注册资本10万元的A公司,至少要有两个股东;被控股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B公司可以由A公司独资,最好也是两个以上股东,剩余股东可以是个人。这样如B公司发生债务风险,只能加速A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到期要求实际出资,如果A公司无力出资,则最大风险仅限于A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

二、著名公司的股权结构

1、当当网:

当当网实际经营主体是最底层的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7亿元,而李国庆、俞渝夫妇通过北京当当科文-天津当当科文持股当当网91%股份,真实出资额仅不到2000万元。

2、滴滴

滴滴的核心公司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旗下控股着大量滴滴系企业,而且几乎都是法人独资。

三、当下比较常用的有限合伙制

当下很多创业企业的股权结构中都出现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指其中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其他有限合伙人仅以享有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通常又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责任又限定住了。

这样做有什么好处?

通过这家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有限合伙企业,进而控制实体企业,通常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的有限合伙人都是一些员工持股、或者风投基金,这样可以保证公司控制权不外流,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最终责任人,则责任又有限定,降低风险。最经典的案例莫过于上海绿地集团了,接下来可以看下这家公司的股权结构:

通过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控制绿地控股的控股股东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同时这个大有限合伙旗下旗下的32家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人也是有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控制,结构可以说十分精妙。

以上的信息供参考啦,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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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风险投资可以作为注册资本吗(成立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万,再用此公司百分百控股另一家。这样做可以规避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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