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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人在两家公司获得工资收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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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文章摘要:在这个前提下,(居民)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单位预扣预缴税款,分别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但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仍只能选择一个扣缴单位扣除;1、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甲乙两家公司的扣缴情况如下:甲公司当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20000-60000-36000-24000=0(元);

正常情况下一个人如果在两家公司任职,只能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另一家公司签劳务合同。两种合同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正式员工,需要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纳税;劳务合同算兼职员工,不用交社保和公积金,工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对于同一人在两家公司领取工资收入,如何申报个税举例如下:

2019年小李为A公司会计,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85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保和专项附加扣除)。同时小李给B公司做兼职会计,每月领取工资1500元。

在A公司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全年累计缴纳个税=(8500*12-5000*12)*10%-2520=1680元。

在B公司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全年累计缴纳个税=(1500-800)*20%*12=1680元。

在A、B两家公司全年合计缴纳个税=1680+1680=3360元。

从2019年个税改革开始,一个人在两个单位获得工资收入不用合并申报个税,只需在次年3-6月做汇算清缴,个税申请多退少补。

所以,小李应在2020年3-6月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对2019年全部综合所得做汇总申报,个税申请多退少补。

假如小李2019年只有以上两笔综合所得,

全年应纳税收入=(8500+1500)*12=120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5000*12=6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0*10%-2520=3480元

汇算清缴应补税金额=3480-3360=120元。

两家公司分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汇算清缴。

举个例子来说明,大家一下就看明白了。

小张为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甲房地产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月薪10000元,同时,又在乙房地产公司兼职,月工资5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甲乙两家公司在发放工资时,都需要依据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费用都是每年60000元。但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甲乙中的一家公司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假设小张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选择在甲公司扣除,另甲公司每月为其扣缴社保及公积金2000元。

1、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甲乙两家公司的扣缴情况如下:

甲公司当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20000-60000-36000-24000=0(元)。

所以,甲公司应为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零元。

乙公司当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60000-60000=0(元)

乙公司应为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也为零元。

在预扣预缴阶段,因为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在甲乙两家公司都可以扣除,所以造成小张预缴税款为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小张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应补(退)的税额。

2、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过程如下:

假设小张当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没有捐赠支出等其他扣除项目。

小张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税额

=[(180000-60000-24000-36000)×10%-2520]-0

=60000×10%-2520

=6000-2520=3480(元)。

小张汇算清缴的结果是需要补税3480元。

纳税人从两家公司获得工资收入,两家公司都要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个人再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两家公司获得工资收入,那么这两家公司都会分别将他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同一个人,同一个身份证号,由于信息是联网的,两家公司报送的信息税务部门都会接收到,就会知道你有两份收入。

这时候这位纳税人就会收到税务部门的《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提醒函》,提醒函中会显示近一年来从两家公司分别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群体,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履行汇总纳税申报义务。

这种情况税务部门不会找着这两家公司,因为个人所得税是源泉扣缴,两家公司已履行了各自的代扣代缴义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明确,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举例:

小张2021年1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8000元,在B公司取得工资7000元,假如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

1、A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8000-5000)*3%=90

2、B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7000-5000)*3%=60

3、合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8000+7000-5000)*3%=300

4、应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300-90-60=150元。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以案例来说明

2019年小王为A公司设计师,(为计算方便,只考虑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均不考虑)每月工资都是6000元。小王利用休息时间为B公司做设计,每月工资1000元。

一,A公司财务人员每月为小王在A公司收入6000元工资预缴个人所得税。全年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12=72000

72000-60000=1200012000*3%=360元

二,B公司财务人员每月也为小王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因为每月1000元工资。所以小王在B公司个人所得税缴纳为0。

三,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小王应将2019年全年从A公司和B公司两处的收入汇总申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小王可以选择在A公司,也可以选择在B公司做汇算清缴。

假如小王选择在A公司做汇算清缴。2019年小王总收入为72000+12000=84000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84000-60000=2400024000*3%=720元

因此小王在A公司汇算清缴应补个人所得税额为

全年应缴数-全年预缴数=应补退数。720-360=360元。

咱们先来看看个税改革前,是怎么规定的:

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单位各自完成扣缴申报,基本减除费用以及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费用,只能选择一个扣缴单位减除。

个人在次月的15日内履行自行申报义务,税款多退少补,一般情况下补税的情况比较普遍。

个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纳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

在这个前提下,(居民)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单位预扣预缴税款,分别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但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仍只能选择一个扣缴单位扣除。

等到年终后,将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分别并入综合所得,如果综合所得符合汇算清缴的情形,由纳税人于次年的3-6月,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汇算清缴呢?

很简单,就是将自己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合计,再减除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看看是否超过6万元;

超过了,就需要汇算清缴,不超过,可自行决定是否汇算清缴。

在预扣预缴阶段,可以由两处单位分别进行预扣预缴。次年3月1日后,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可以自行选择一处作为汇算清缴地,进行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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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公司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人在两家公司获得工资收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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