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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对公转账20万,对方公司没开发票,一直拖到现…

2017年公对公转账20万,对方公司没开发票,一直拖到现在,有什么办法可以处理?

文章摘要:如果说已经提供过相关的货物或者劳务,对方应该开票,但是却没有开票,现在又想要求对方开具,对方也应该配合开具;可以开票却不开票,付款方可向12366举报,对方如果现在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他一定会补开的;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公对公转账有些情形是不用开发票的,比如借款、投资,又比如对方公家属于不能开发票的情形,而只能开外部收款凭证。

既然题主在询问,那么这笔20万的公对公转账,对方应该属于可以开发票的情形。可以开票却不开票,付款方可向12366举报,对方如果现在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他一定会补开的。

现在来理一理为什么当初交易时不开票。

正常的生产经营,一定会经过发出需求申请(即合同上要约邀请)、对方接受申请、议价、发出订单(口头或书面的)、销方备货、发货、收货、签收、付款、收款等程序。即使是现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应该有″雁过留声″的旁证,如销方发货记录,收方收货记录以及实物及实物的去向、或运输凭证等。

以上的交易程序有几个环节的证据必须是书面或电子形式,即发货(出库单证)、收货签收单、付款凭单、收款单。

为什么没有提到必须开发票,因为发票开具是法定的,约定不开发票的条款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约定开票的类型即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约定是有效的!

现在来分析对方不开票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

一是双方不是正常交易,不能开票,如收款方代第三方收款。

二是双方在议价时,剔除税金影响因素,约定(口头或书面)不开发票。

三是釆购方在2017年时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未向销方索要发票。

四是销方2017年不具有开专票的权限。

五、其他

针对上面未在2017年取得发票情形,逐一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向对方索取发票,若理由充足对方一直拒开,可向12366专线投诉。

转账之后没有开票,并且还拖欠了3年的时间,这个问题,需要先看看是什么情形造成的。

1.追溯当初的情况

一般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的财务管理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也可能财务换了几波,所以,对相关的事项没有及时地跟进。

首先,需要回顾当初没有开票的是什么业务。有可能是一笔预付款,那么要看对方后来是否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倘若根本没有提供货物或者劳务,那这就是一笔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如果合同不再履行了,需要跟对方公司协商,进行款项的退回。如果对方公司本身出现了经营困难的状况,那么也可能企业需要看看是否需要确认坏账。

如果说已经提供过相关的货物或者劳务,对方应该开票,但是却没有开票,现在又想要求对方开具,对方也应该配合开具。

但实际中,这样的情况推诿扯皮的比较多。因为时间长了,要翻几年前的案子费时耗力,并且不知道对方的企业是什么情况,有可能当时计入了收入,交了税,也可能根本没有计入收入,没有交税。并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对方来说,延迟开票的问题是有一定风险的。所以,具体如何情况,可以跟对方进行沟通。向对方提出开票的要求,如果最后涉入税务,对方应该也还是会进行发票的开具。

2.企业应当对往来款进行定期的管理

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还是前期的管理工作没有做好。在这3年的时间中,如果每个月都关注到这笔往来的款项,那么自然早就已经想办法解决了。实际中开票和付款的时间很多时候并不同步,所以我们应该对往来款进行即时的跟进,定期看看账龄,每月跟进,一个季度一次清理,半年一次大清理,年度汇总评价。这样,自然也就没有这样的问题发生了。

这个我们要分成两种情形来看:

1、对方逃税

首先我想问的是,你们公对公转账二十万,是不是有真的业务采购发生,比如说你向对方采购商品,且实际上商品已入收到,只是发票未收到呢。如果对方公司还在,你们可以去税务局举报对方。

销售方开具销售发票是该公司的义务,如果不开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相信在税务局的干涉下,对方应该会给你们开票。

2、对方快不行了

第二类是,你也没收到商品,对方也不给你开发票,这就有点类似坏账的性质。

对于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来说,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其中,逾期三年以上及己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是指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从2017年至2020年差不多也三年了,应该可以满足税务上的相关规定,是不是可以去税务局把相关手续给办了?

所以说,向大家提问题,要说详细,你光说个标题,人家怎么知道你是具体什么原因呢?

税务局举报电话12316/不但能拿回发票,对方还可能收到处罚

这个比较好处理的,收集转款凭证和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对方税务局投诉,一投诉一个准。

是不是对方已发货,现在只欠对方发票?如果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因为时间太长,要求相方退货和退款没有可能,可以要求对方退税,然后凭相方的购销合同去地方税局代开发票!

最简单粗暴的办法:收集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送货单据转账记录,告诉它,马上开,不开就税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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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2017年公对公转账20万,对方公司没开发票,一直拖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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