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筹
公司来了一个新财务,但是这个财务可不一般,对法律条文,了解的相当清楚。某一天,财务找老板反馈问题。
财务:“老板,咱们公司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如果开票回来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老板:“那想办法开能抵的票啊!”
财务:“但是这个票不能乱开的,税局处罚很严重的,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坐牢!”
于是财务语重心长的讲了一个沉重的故事!故事是这样的:
从前有一家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因为这样操作后,集体福利支出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本来老板心存侥幸,却不幸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问题。
根据检查取证结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听完,这个的故事,老板沉默了。于是,财务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
有人会问,这种变名开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吗?
小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来给大家解读一下。
根据规定,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上述案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种开票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发票,买卖发票的路已经行不通了。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可以合理运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税收优惠区为例: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5%以内;
小规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综合税负5%以内
案例分析:
广州某科技公司每年营业额 2500 万,今年需要拿出 500 万出来分红,或者发工资。那么 怎样才能减轻企业税负呢?
该企业可以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某某科技中心(网络科技行业)
以小规模利润 500 万开票举例
增值税:500/1.03*3%=14.56 万
附加税:500/1.03*3%*12%*2=0.87万
所得税:500/1.03*0.9%=4.36 万
总额:14.56+0.87+4.36=19.8万,
节税比例高达90%以上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合理、合法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但是同时也有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运用税收筹划的方式有哪些,导致在运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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