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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单上退工原因是解除合同(公司开具了退工单,为何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本文知识点归纳及重点:退工单是解除劳动合同吗、退工单上退工原因是解除合同

退工单是解除劳动合同吗

李慧lawyer

司法观点

一般情况下,退工单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开具的。但是用人单位出具退工单与劳动关系解除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出具退工单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依然存续,应结合劳动双方的行为进行认定。

知识点

1、退工单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2、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法律后果?

3、用人单位出具退工单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已解除?……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5年3月1日,贾某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负责全国各地的销售工作,工作不定时,A公司对贾某不作打卡考勤要求。

2017年4月,贾某和A公司协商辞职、退股事宜。后A公司出具了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的退工单。2017年4月之后,贾某未再至A公司上班,A公司也未向贾某发放工资。2017年6月15日,A公司通过微信、快递等方式多次通知贾某返岗上班,并告知称:贾某自2017年4月27日起未上班,已属严重旷工,不回公司上班的后果自负。

2017年7月21日,贾某收到A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贾某自2017年4月27日未上班,A公司采用多种方式催促并告知后果,贾某仍未返岗,故系旷工,属重大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且A公司不予赔偿。

后贾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5年3月1日至7月2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裁决确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贾某不服裁决,依法起诉。

法院认为

贾某、A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但是,贾某主张系2017年4月30日A公司无理擅自退工解除,A公司主张系2017年7月21日贾某旷工近3个月故予解除。为此,双方均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负有举证之责的当事人承担。

先予言明,A公司确实已办退工贾某的登记手续,一般而言,办理退工即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表现,A公司关于不懂、失误之说,有违常情不具说服力,但须言明的是,招退工登记只是形式要件,只是劳动关系认定的考量因素之一,故退工记录并非判断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本案解除之争尚需结合其他证据与事实综合认定。

藉诉辩意见应予确认,2017年4月底是一个节点。贾某指称此时双方达成一致变更此后其工作形式,并无证据佐证,A公司指称彼时贾某口头辞职后又反悔,亦无证据证明,对此本院均不采信。但是,当时双方就贾某退股、股权利益分配已生争议并处协商,是不争的事实,且股权之事了结之时劳动关系不再继续,亦应系双方真实意思。有几点应当看到:

其一,2017年4月底之时,贾某与A公司或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就股权事宜虽未成明晰的决议但已成初步一致,否则,无法解释在此后长达一个多月的期间内,贾某回到深圳老家,A公司不作上班催促,A公司不再发放工资,贾某亦从不作索讨催要。

其二,2017年4月底之后,双方系以行为表明互不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也是A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年4月30日退工登记的原因。

其三,然毕竟此后双方因故未成最终的协议,亦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在此期间贾某、A公司已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明示,相反,双方均不认为劳动关系已解除,具体表现在,A公司未向贾某明确告知已退工已解除,反而自2017年6月中旬起数次通知上班,贾某就此的回复亦系已请假或称与高某有其他争议,审理中还列举电话清单以示持续工作。

因此,贾某以退工登记为凭认定A公司系于2017年4月30日无理解除,A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认定贾某自2017年4月27日起旷工,均有违事实亦有失偏颇。2017年4月30日之时双方劳动关系系持续,贾某自2017年4月27日起未上班亦有其一定原因。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有义务按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要求提供劳动,否则单位可视情依法处理。即便与A公司有股权争议未决,但在用人单位作出上班的明确要求时,贾某应予正视。自2017年6月15日起,A公司采用不同方式多次催告上班,对此,贾某确有病假的,应提交病假证明与手续,其他请假获准的,应提供证据,然贾某并无不上班的正当理由与依据,故在催促逾一个多月且未果之后,A公司作出旷工辞退的决定,尚属合理,不是违法解除。此处须赘言的是,贾某所示的电话清单不足以证明为A公司劳动。

综上,本案劳动关系期间应确认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21日,A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贾某,理由成立系合法解除,贾某关于违法解除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确认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退工单的法律效力

退工单是证明劳动者失业身份的重要资料。按照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退工单就是重要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退工单,可能会对劳动者造成以下两方面的影响:

首先,会影响劳动者顺利领取失业金。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等,须持退工单前往。

其次,会影响劳动者再次就业。很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会要求员工出具与上一家任职单位的解除证明。如果没有退工单,劳动者很难顺利再就业。

2、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法律后果

就上海地区而言,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15日内前往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如果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劳动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我们此前发布的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何还要对员工进行赔偿?只因HR少做一件事》(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涉及到了用人单位因未办理退工手续而须对员工进行损失赔偿的案例。

3、用人单位出具退工单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关系已解除

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出具退工单具有先后顺序,出具退工单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然结果。但是,出具退工单与劳动关系的解除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劳动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还应结合其他事实证据进行认定。例如本案中,虽然A公司已办理了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的退工单,但是从6月15日开始却多次催告贾某,要求贾某返岗上班。贾某亦针对A公司的催告作出了回应。双方此举并不符合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般行为模式,反而符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行为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在A公司开具了退工单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公司治理建议

1、用人单位要注意开具退工单的时间

用人单位要注意开具退工单的时间,不能长期拖延不办理,但也不应过早办理。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后方可办理。例如已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果双方仅是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磋商,尚未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应过早出具退工单。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排除日后劳动者“变卦”的可能性,用人单位需警惕。

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之后,再出具退工单。但是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要求劳动者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同时要说明如果不办理交接手续,可能影响出具退工单的后果。

2、录取新员工时要求其出具上一家单位出具的退工单

虽然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风险非常大,不建议用人单位录用此类劳动者。

此外,用人单位还要警惕劳动者隐瞒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保险起见,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出具上一家任职单位的退工单,或对拟录用劳动者进行背景调查。同时,用人单位要在入职信息登记表上增加“员工承诺”一栏,要求员工承诺其所陈述、填写的所有信息均是真实、完整、毫无隐瞒的,否则相关法律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

1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给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赔偿标准可参照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劳动法研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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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退工单上退工原因是解除合同(公司开具了退工单,为何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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