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要素如下:劳动仲裁为什么驳回劳动赔偿、解除劳动关系仲裁
从劳动者角度出发:不同类型的争议事项,对于其维权的具体需求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涉及工资薪酬的,涉及到劳动者生存问题,是劳动者的“血汗钱”,劳动者急需迫切的解决,所以调解让步空间一般极小。
对于合同解除问题,尤其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的,涉及到劳动者自身的颜面问题,有时劳动者的斗气情绪产生主导作用,对抗性极强。
劳动者维权成本低,仲裁不收立案费,法院只收5元,如果碰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由国家免费委派个律师帮助其打官司,就更无成本可言。输了也没损失,赢了就赚,所以自己的权利一定要争取。
根据年龄不同、所受家庭教育和文化差异不同,对互谅互让的理解也不一致。
如70、80后时,劳动者多少会与用人单位讲讲情分,就仲裁请求事情,只要单位给的差不多就能在“互谅互让”的氛围中打成一致。
90后、00后劳动者因受到的教育背景和思维理念不同,追求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自我维权意识更高,在与用人单位协商阶段不讲情分,寸步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