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会计处理
遇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大家讨论一下。
某房地产企业几年前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土地性质为仓储物流用地,但开发商建成了住宅,且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齐全,但在竣工验收时规划验收没有通过,房屋已按销售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业主入驻。
由于商品房已建成且已交付业主,所以只有通过土地变性来解决问题,但土地变性要补交多少土地出让金,一直没有定下来,企业一直没有确认销售收入。现在税务检查发现了这个问题,要求企业确认销售收入,补交企业所得税款,就此问题双方争议较大。
企业认为,需要补交多少土地出让金一直定不下来,项目实际成本无法确定,且最终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多少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也不好估计,所以本项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在最终金额确定之前不应该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预售房款,企业已按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认为,尽管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没有最终确定下来,但企业可以参考周边土地价格确认,依据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最终土地价格确定之后再做调整,所以完全符合企业所得税关于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应当按规定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小伙伴们,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呢?是否应该在交房时确认销售收入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