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文章知识点: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确认、建筑施工单位开票确认收入
税务检查,发现一建筑公司承包的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收入结转异常,随即进行进一步检查,结果发现合同价款8500万元,实际收到款9500万元,建筑公司开票8000万元,结转收入也是8000万元;
检查人员被这几个数字搞得很不解,建筑公司少结转收入、少交税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可是,逻辑关系好像不对啊,一般情况下都是房地产公司要求多开票、少付钱,这怎么正好相反啊?
经了解,该建筑公司承包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已清算完毕,且房地产公司也已经顺利注销,所以,建筑公司看没人找他要发票了,就按开票金额结转了收入,超出开票金额的1500万元就一直在那挂着,忘记处理了。
按照规定:
1、增值税: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实际收到款项的日期三者孰早,需要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不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者实际收到工程款的时间确认收入,按开票金额确认收入更是不对;
2、企业所得税:新的收入准则下建筑业确认收入的原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基本一致,无实质性差异!
最后,建筑公司补缴增值税、相应的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滞纳金,并处少交税款的0.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