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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政策落实(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管理办法)

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政策落实

一会计电话咨询,收到一张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金额67000元,对方不同意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并将发票拍照发送给了我。

我告诉他,可以停止付款,并向税务机关报告。

这是一张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内容为拖运垃圾,金额67000元,免征增值税。说明税务机关对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还是比较到位,对于疫情期间,纳税人提供的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不错不错的。

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税务机关的备注是有政策依据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再要求纳税人现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由支付单位在付款时预扣预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规定,对于这67000元,公司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67000×(1-20%)×40%-7000=14440元,实际支付对方款项=67000-14400=52560元。

现在对方拒绝支付单位扣缴税款,可以向其讲明政策。如果拒绝配合,依据规定可以停止支付款项,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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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政策落实(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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