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股东借款用于投资、股东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支付利息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0。项目开发非常成功,4个股东就等着分红了。
项目前期所需资金,包括土地出让金、契税、报批报建费用、规划设计费用等1.1亿元,由4个自然股东按持股比例借给公司,并按年利率10%收取借款利息。
项目开发建设资金呢?由总包单位垫资至封顶,这样项目预售资金就可以支付工程款了。
项目总体开发还比较成功,只是税务方面存在着两个瑕疵:
1、公司向股东支付的借款利息。
(1)、向股东支付借款利息需要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同时,在公司向股东支付利息时,需要预扣预缴20%的个人所得税。
(2)、依据规定,企业从股东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2倍的,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向股东借款1.1亿元,超出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股东分红。
由于股东为4名自然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向股东分红时,需要由公司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税收负担其实是很重的。好在人家赚到钱了,多交点税,为国家做贡献也是应该的。
其实,这家企业如果从公司注册时就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来筹划的话,节税空间还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