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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增值税销售义务发生的时间)

文章原标题:增值税销售义务发生的时间、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

政府购买服务,我们检查发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少交税款近2000万元,其中少交增值税1560万元,少交城建税及附加156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对少交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的结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1、企业已按规定在取得预售房款时按3%的比例足额预交了增值税;

2、由于到目前为止还不能办理房产证,所以企业没有为业主开具销售发票,企业也就没有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存在少交税款问题。在开具销售发票,企业一分钱的税款也不会少交。

我们认为,企业财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理解有误,理由如下:

1、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对这里的“发生应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解释,但通常理解,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为不动产权发生转移时。

3、安徽省税务局对不动产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专门做出说明。

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合上述规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开票时间,而是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企业应以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有一个例外,那就是提前开具发票的,以开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最后,企业同意了我们的观点,及时补交了税款。当然,滞纳金也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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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增值税销售义务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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