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原标题:建筑工程合同结算税率变动、合同增值税额怎么算
增值税率由10%调整为9%,工程结算时双方因此引起争议。乙方说,咱们合同总价款是9200万元,直接加上签证460万元就是结算金额。甲方说,那合同约定的增值税率为10%,你全部开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也认了。
哈哈,这个问题有点意思,而且由于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率的两次下调,由当初的11%调整至目前的9%,所以在甲乙双方结算过程中经常会涉及。
到底双方该如何结算呢?
搞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义务,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适用增值税率为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适用税率为9%。
按理说,增值税率调整了,结算价格也应该作出相应调整。否则,税率降了1%,却还按原来的价格结算,甲方肯定吃亏了,而乙方就多赚了1%。
但这时乙方也会找出各种理由拒绝,比如,增值税率是降了1%,但上游材料价格由16%降为13%。税率下降,我们不仅没占到便宜,反而吃亏了,不让你们甲方补贴就不错了,等等。
所以,遇到这类问题,关键还是要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1、甲乙双方施工合同金额为不含税价。
这种情况,双方实际结算价格为不含税结算金额+增值税。这样就不会出现因税率变动而引起双方结算价格争议,也不会出现因甲供材料而引起双方适用增值税率的争议。因此,我们一直建议客户在以不含税金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避免日后结算争议。
2、双方施工合同金额为含税价或同时约定了不含税价及增值税率。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双方协商解决。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于税率降低之后完成的工程量,乙方不会按原来的高税率纳税,也不会为甲方开具高税率的发票,因此,乙方实际上理亏。因税率调整而引起双方的结算争议,只不过是双方结算讨价还价的筹码之一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