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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某企业雇员张某2019年2月28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某企业雇员张某2019年2月28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不同意,非要来个主动辞退该员工赔51万多元,给员工发福利??这样的神操作,真是意想不到!南京一酒店的营销总监张某,在2019年9月,向酒店提出了离职申请,酒店当时没有答复他,不过给张某调去了新岗位,还涨了工资。张某也就继续做下去了。结果到了去年2月,酒店突然告知张某,同意了他之前的离职申请,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停发了张某的社保和工资,并找人顶替了张某的岗位。与酒店协商无果后,张某将酒店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酒店违法解除,赔偿张某51万多元。

员工主动辞职,半年后获得单位批准,单位为啥被法院判决赔51万?

下面我跟大家分析一下法律原因。

#普法行动#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说的是”可以解除“并非是”一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前有权反悔。而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本案中的张某,虽然向酒店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是并不一定辞职报告就必然生效。酒店对于张某的申请,给出明确的答复是,对张某进行了加薪调岗,张某也愿意继续上班,这就意味着改变了当初的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意愿。应当视为双方达成的合意,张某之前的离职申请已经作废,彼此愿意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

酒店在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以之前作废的辞职申请作为依据,解雇张某,并且没有与张某协商一致达成意见,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酒店最后需要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员工辞职未批后遭辞退获赔5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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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某企业雇员张某2019年2月28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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