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
今天有个房地产老板给我打电话,说他几年前的项目当时多开了2740万的发票,现在被税务机关查到了,要补交685万的企业所得税,问我可有什么办法?
我问了他具体情况,他说当时别人讲多开票可以抵税,于是他也没多想就让总包单位多开了2740万的票,税款也按约定给总包单位了,不知道还要走资金。现在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决算都已提供给税务机关。看来是证据确凿,税务机关才给出的这个结论。
我告诉他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重,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来筹划,他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偷税行为。不仅要补交企业所得税,还有滞纳金及罚款,在后期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要做调整。
其实这种多开发票的现象在房地产企业绝非个案。一些房地产企业,没有税法意识,只知道简单粗暴的多开票。总包单位由于能得到点好处,也愿意配合。因为不少总包单位当时企业所得税都是核定征收,所以房地产企业只要给总包单位大约6个点的税款就行了,如果没被发现,房地产企业即可以少交25%的企业所得税及至少30%的土地增值税。违法成本低而“收益”高,使得一些人铤而走险。
营改增之后,绝大多数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这种多开发票的行为成本大大增加,所以一些房地产企业老板总说缺发票。其实只要是真实的业务,税务机关的发票是保证供应的,不存在真正的缺发票的说法。
其实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方式有很多,这个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一定要做到合法合规地减轻税收负担。且不可为了少交税钱而走险,做出违法的事来。
作为财务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提醒老板注意税务风险,依法纳税,合法筹划,减少涉税风险也是对财务人员自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