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原标题:劳动纠纷加班费证据案例、劳动仲裁加班证据
工资单无员工签字,单位败诉
员工小李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后不久,以原公司未支付其工作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小李的请求后,原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撤回对小李的加班工资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中,公司称小李的确加过班,但已支付过加班工资,并出具了小李的《工资单汇总表及明细说明》进行举证,以证明其已拿到各类加班工资。由于该项证明单上无小李的签字,小李也对此进行了否认。
据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裁定公司存在拖欠小李加班工资的情形,并判决小李胜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作出的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计算劳动者工龄等,负完全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