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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伦被罚1.06亿!金税四期下税务违法行为无处遁行

莫怕123

2022年3月15日,央视新闻消息称,经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自金税四期实施以来,各类税务违法手段越来越无处遁行,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伦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展开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罚款计2227.52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4倍罚款计1243.16万元。

为什么上海市税务稽查局要对邓伦进行检查?

上海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文娱领域的税收监管,在去年以来展开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邓伦存在涉嫌偷逃税款问题,且经过税收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并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邓伦有哪些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邓伦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4765.82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399.32万元。

此次事件中的罚款以及相应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

在金税四期的严格监管下,之前的偷税漏税手段完全是行不通的,例如虚开发票、列人员工资等,都将会被稽查到,那么自身在业务的真实的情况下,如何减少税负压力呢?

目前可行的方式就是利用国家以及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合理合法减少综合税负的目的。不少地区都在进行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在当地实体办公经营,就能享受当地的一系列政策,其中核定征收是广受青睐的政策之一。

例如高收入低成本的服务行业,例如建筑设计、软件研发等,主要成本是员工工资,但是利润巨大,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太大。

这种情况就可以在有核定征收的地方税收园区内,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纳税,承接相应的设计、软件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个人经营所得税按照10%核定后再依照五级累进制计算。

咱举个例子来看看具体算法,例如一年有400万的软件研发服务,那么核定征收所需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增值税:400万/1.01*1%=3.96(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万/1.01*10%*30%-4.05=7.83(万元)

附加税:3.96*6%=0.24(万元)

税金合计:3.96+7.83+0.24=12.03(万元)

有问题的朋友可以联系我交流讨论,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合理合法地利用政策减少税负压力,公众号《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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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邓伦被罚1.06亿!金税四期下税务违法行为无处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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