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办案经费
作者 | 莫小芳导师| 唐素玲
>>案件概况
近日,重庆税局在配合北京税局协查的过程中,发现重庆F投资公司不仅是一家“壳公司”,而且其收支活动也有疑点。最后查实重庆F投资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隐匿收入1116万元。
>>案件稽查
北京税局在对北京M投资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其与重庆子公司-重庆F投资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存在疑点,北京税局的稽查人员便赴重庆进行调查。重庆税局在配合北京税局协查的过程中,发现以下几个疑点:
1、重庆F公司为典型的“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固定管理人员 ,无经营业务、而且北京M公司下设6家与重庆F公司类似的全资子公司。
2、查阅重庆F公司电子账在分析管理费用时,发现2015年8月的两笔凭证,企业向地处北京远郊密云某镇的X公司分别支付大额咨询服务费共790万元。重庆F公司解释称这是x公司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F公司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3、类似项目中介服务费应是项目总金额的0.2%左右,790万元中介服务费,借款项目金额应为15亿元左右。重庆F公司自成立以来最大的单笔业务也只有6亿元。而且,地处北京远郊密云某镇的X公司应该不具备完成15亿元借款项目的代理策划的能力。
>>案件结果
北京方面的协查复函显示:北京X公司同期确实开出过9张金额只有13万多元的发票,但受票单位不是重庆F公司。且北京X公司证实从未与重庆F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也未收到重庆F公司的790万元款项。
北京税务机关对重庆F公司在北京的开户银行进行协查取证,发现重庆F公司确实对外支付790万元,但收款人不是北京X公司,而是北京M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和企业高管人员“崔某”。
最后,查实了重庆F公司以假发票入账,并伪造银行转账存根,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隐匿收入1116万元,偷逃税款。对于本案件,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理道提醒
本案中,税务机关从业务是否与规模匹配、资金是否流向收款单位等方面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隐匿收入的违法情况。
因此,提醒各单位注意,公司的业务应与规模相匹配,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不然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另外应注意三流一致,从而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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