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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调账避税,事务所法人锒铛入狱

作者:陈晓华 导师:陈秀仪

如今,税务实操过程,存在某些客户会与其税务师事务所“共商清缴大计”、“互利互惠”的情况。但最近,四川某税务师事务所法人喻某却因此被判受贿罪。

案情经过

四川某税务师事务所法人喻某,为四川和正集团公司提供税务服务过程中,接受集团公司负责人罗某的“好处费”65.4万元,指使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对集团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更改,致集团公司少交企业所得税款331.56万元。

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非法收入65.4万元全部上缴国库;集团公司补交331.56万元税款和23.73万元滞纳金。

理道分析

01

仅是受贿罪吗?

喻某指使事务所工作人员篡改和正集团财务资料信息并收取和正集团的“好处费”。喻某被判受贿罪,影响涉及签字税务师及事务所。

和正集团财务资料被篡改,在此基础上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失去了真实客观的基本要求;相关签字税务师,涉嫌违反了税务师执业道德规范中的客观公正和诚信执业;将面临税务师协会的处罚,严重可能被列入税务师“黑名单”,受到联合惩诫,职业发展受阻。(参考《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

2017年《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实行,国家对涉税服务机构的监管也越发严格。案例中的事务所可能被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单,向工商、行业协会、海关等其他机构推送,限制事务所发展。

02

和正集团为何不处罚款

和正集团通过喻某篡改财务资料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但税务机关并未对其处以罚款并非无迹可循。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导致少交不交税款的为偷税行为,可处少交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关于“偷税”罚款的条款,以“纳税人”为主体;但案例中,和正集团并未篡改财务资料,而是由其受托人喻某进行。故从征管法上看,和正集团并不符合偷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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