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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不一致(取得发货方与销售方不一致的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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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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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遇到这样一项业务,我们公司向A公司购货,合同与A公司签的,款项也是支付给A公司,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只是货是由B公司发给我们。现在税务机关以此认为我们取得虚开发票,要求我们进项转出是否合理?

答:感谢您的提问!从贵公司描述的情况来看,只要该业务的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购货的业务也是真实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于购货方来讲,不用管货从何方来。文件依据:财税[1994]26号及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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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不一致(取得发货方与销售方不一致的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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