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国有企业改制中,大量国有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吸纳员工入股,完成向有限责任公司的体制转变。为了加强企业的人合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入股职工因调离本公司,被辞退、除名、自由离职、退休、死亡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股权由公司回购。那么,这种离职退股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要旨: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入股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股份通过计算价格后由公司回购,内容上未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