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保护知识产权在行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赔20万,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保护知识产权在行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赔20万
近年来,沈阳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积极参与构建多方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特别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机制,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原告上海金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骋凯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含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案。
林某某经注册取得了第12369016号“”图形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音乐厅、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等,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上海金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滔公司)经许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被告沈阳骋凯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骋凯歌公司)在经营的“K歌之王”店铺的外墙、门匾、点歌系统、海报及店内用品、微博、微信公众号页面上单独或组合使用了“帽子”图形、“K歌之王”及“king of party”文字等标识。
裁判意见
诉讼期间,金滔公司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骋凯歌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辽01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责令骋凯歌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宣传中使用第12369016号图形注册商标,该保全措施效力至本案裁判生效时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辽0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骋凯歌公司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骋凯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沈阳工业大学法学系主任、教授,中德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辽宁省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易玉对该案进行了点评: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原告“第12369016号图形”注册商标属于第41类(教育娱乐)的服务商标,而被告在其提供同类服务的“k歌之王”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诉中行为保全,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环节。行为保全的功能在于给予权利人预防性的紧急权利保护,在于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避免给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本案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还提交了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情况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对其公司规范和授权品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对被诉使用商标标识未有异议,申请人具有保全请求权,而且保全理由和证据充分。
撰稿:鄢芷欣
编辑:邵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