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110万元辩为70万,雷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判缓刑,假冒注册商标罪300万判决
110万元辩为70万,雷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判缓刑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某检察院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某市法院
案情介绍: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雷某在微信、淘宝上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的鞋子,销售金额110万,获利10万元,并在其住所当场查获阿迪达斯、耐克、古驰等名牌鞋若干双。
辩护经过:陈建兴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在开庭前十余天接受当事人雷某的委托,第一时间阅卷后,发现该案事实不清,犯罪数额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开庭时着重强调数额认定错误,应认定70万元,并请求法庭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
辩护观点:
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应当仅限于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他非注册商标及无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应予排除。
110万元的销售金额只有雷某一人供述,属于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犯罪金额,并且该销售金额还包括其他非涉案商品,因此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70万元。起诉书指控雷某获利10万元,同样属于孤证,依法不能认定。
雷某身体有恙,不适合判处实刑,请求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对辩护人观点予以采纳,对雷某的销售金额认定为70万元,雷某最终被宣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