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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落户后离职(员工落户后离职,应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已经离职的员工还能追究责任、在公司落户后离职

已经离职的员工还能追究责任

李慧lawyer

司法观点

事业单位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反合同的责任,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故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未满约定期限即离职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聘用合同中对劳动者离职后人才引进费的处理问题一并进行了约定,则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一并追缴人才引进费。

知识点

1、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2、劳动合同能否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

3、事业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4、劳动者落户后离职,用人单位如何追责?

5、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返还特殊待遇……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5年8月1日,梁某入职A大学工作。10月22日,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违反乙方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为伍万元加未履行合同年限乘壹万元。聘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应届毕业生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服务期,在规定服务期内申请调离普教系统需经学校同意。从外省市按人才引进的受聘人员申请调离本学校的,经学校同意,追缴人才引进费贰拾万元。

梁某在A大学出勤至2016年6月底,于2016年8月另行就业。梁某为外省户籍应届毕业生,A大学已为梁某办理当地户口。

2017年5月,A大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2016年9月1日解除人事关系,梁某向A大学支付违约金31万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A大学的仲裁请求。梁某不服仲裁裁决,依法起诉。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原告系被告事业编制员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现原告在聘用合同未到期,亦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形下,单方不再出勤提供劳动,导致双方人事聘用关系实际解除,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依照聘用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应支付被告违约金11万元(即5万元+未履行合同年限6年*1万元)。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意见,因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具体,原告应明知违约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对原告该项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支付被告违约金数额减少至5万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外省市按人才引进的受聘人员申请调离,追缴人才引进费20万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系非京籍毕业生,被告已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原告在仅工作一年后离职,必然给被告造成相应损失,其应按上述补充条款的约定支付被告人才引进费。对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人才引进费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梁某向A大学支付31万元违约金。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约定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我国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行为,仅在以下两种情形中,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第一、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有权同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所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二、竞业限制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约定的,有权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所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能否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存在天然的不平等之势,故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但是对于能否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劳动法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

从实践中来看,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形是非常少见的,因为劳动合同基本都是由用人单位事先拟定的,用人单位几乎不会约定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且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缔约优势,亦不会在磋商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增加针对自己的违约金条款。

如果劳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针对用人单位的违约金条款,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前提下,应当认定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因为违约金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且这种约定也无损劳动者合法利益,故应属有效。

3、事业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与普通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有所区别,根据我国对于事业单位管理的政策,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适用法律有其特殊之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也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对于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首先应适用特殊法律法规,如没有特殊规定,再适用劳动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是聘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而违约金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可见,在事业单位中,用人单位有权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金。本案中A学校正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完全符合法规规定。

公司治理建议

1、劳动者落户后离职,用人单位如何追责?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落户政策,很多大城市制定了人才引进政策,例如北京、上海。而人才引进费与服务期制度是紧密相连的,用人单位支付了人才引进费,与此相对应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获得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劳动服务。

对于有人才引进政策的地区,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离职后人才引进费的处理问题进行约定。例如本案中A学校与梁某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梁某申请调离本学校的,经学校同意,追缴人才引进费贰拾万元。

如果劳动者落户后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追责:

首先,对于约定了离职后人才引进费处理方法的用人单位,可依照约定向劳动者追缴人才引进费;

其次,对于未约定人才引进费,但约定了服务期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最后,对于未约定人才引进费也未约定服务期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非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不得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之外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人才引进费不同于违约金,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求劳动者返还人才引进费。

2、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返还特殊待遇

实践中,用人单位会与某些特殊劳动者进行类似于服务期的约定。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向其支付一笔特殊款项,如劳动者在约定期限内非正常离职,则必须退还前述款项。

而特殊款项在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呈现方式,常见的有房屋安置费、住房补贴,此外还有赠予房屋、汽车等特殊方式。究其本质,都是用人单位通过支付费用以换取劳动者固定期限内的劳动服务,而用人单位支付的特殊款项一般被认定为是预付给劳动者的特殊待遇。

关于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问题,上海市高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务,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其他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也持与此相同的观点。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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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在公司落户后离职(员工落户后离职,应该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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