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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失效(一商标注册过程四遭失败,缘何?)

文章内容核心观点提取:商标注册不成功、商标注册失效

商标注册不成功

高沃知识产权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一则涉及“中胜国望”商标的行政判决书,该商标申请经历驳回、复审、一审、二审,均失败。四次失败,到底缘何?高沃就该案例梗概介绍如下,希望对申请人遇到此类情形有所帮助。

2020年5月22日,中胜国望公司申请第46572217号“中胜国望”商标,申请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动物食用糠料;饲料;牲畜饲料;动物饲料;谷(谷类);干草;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诉争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1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商评字[2021]第51426号《关于第46572217号“中胜国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中胜国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诉争商标不同,不能成为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包含“国”字,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是否系中胜国望公司商号不是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该项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胜国望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中胜国望”构成,社会公众易将其识读包含“中国”二字或含有“国家”“全国”等之意,若允许该词语作为商标标志注册并大量、广泛使用,容易对我国政治、文化等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诉争商标是否系中胜国望公司的企业名称,并非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局早已明确了包含“中国”字样,及首字为“国”字的审查标准。商标局表示:对于含 “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 、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 、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商标审查谈“国”色变,一文了解“国”字商标审查要点

另外,《商标法》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相关规定,属于商标审查中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了解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相对理由对于申请商标至关重要,商标法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适用问题

商标注册并非是百分百成功的!驳回复审、诉讼是挽回商标的后续保障措施,然而选择复审乃至一审、二审诉讼要综合、细致分析驳回原因,某些因绝对禁止注册理由被驳回的商标,应慎重决策,咨询专业律师建议,避免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高沃律所由知名专家教授、资深律师等高端人才构建而成,采用部门细化、专业化分工、团队化服务模式运营,是行业内独具特色、专注于从事知识产权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高沃将践行“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使命,致力于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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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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