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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为了最大化避免因构成相似商标而被驳回的情形,在最初进行商标设计时就应提起注意。也因此,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开始注意一点,那就是商标的“个性”!
只是,商标的个性设计也是有风险的。尤其是对于图行商标来讲,每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一个图形的理解与认知是不同的。甚至会出现在这样一个情况,同一件商标在一些国家被予以核准注册,而在一些国家就只能面临驳回。
就比如骷髅头的形象!
第21320229号商标是株式会社小岛作品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
在图形部分中,我们很明显能够看到有个“骷髅头”的形象。
诉争商标
在2018年2月8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了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
株式会社小岛作品表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诉争商标在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搜狗百科对株式会社小岛作品创始人小岛秀夫的资料及关于IGN的资料等证据。
引证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明显包含有“骷髅头”图案,用作商标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面对此等结果,株式会社小岛作品又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在考虑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时,除了应当考虑商标作为广义商业标识的经济功能外,其对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影响亦不能忽视,商标所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在判断标志可否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时,应当进行多方面的考量。认定的标准应当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为限。
本案中,诉争商标图形组成部分中含有骷髅图形,该图形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构成不良影响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我国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何种商标是不会予以注册的情形。为了避免踩雷,申请人也是想尽了一切办法以规避这些情况。但是也有很多申请人,为了不构成近似商标,却不甚掉入了另一个陷阱,依旧没有改变商标驳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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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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