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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洁 公司(高沃代理妙洁公司无效妙潔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文章原标题:妙洁生产厂家全称、妙洁 公司

妙洁生产厂家全称

高沃知识产权

2017年,高沃接受杭州妙洁卫浴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对田永勇的第18984101号“妙潔”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获得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妙潔”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田永勇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所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第三人“妙洁公司”获得本案一审胜诉,成功帮助客户“妙洁公司”维护了品牌商标权益。此案也是高沃代理“妙洁公司”异议答辩维权和撤销复审一审维权后又一成功案例。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

注册人:田永勇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燃气炉,电热水壶,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供暖装置,水净化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

引证商标一:

注册人:杭州妙洁卫浴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卫生设备用水管,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电炉,冷藏箱,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浴室装置,消毒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水管龙头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5日,田永勇在第11类申请注册第18984101号“妙潔”商标,2017年2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

杭州妙洁卫浴有限公司因认为田永勇申请的第18984101“妙潔”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8531784号“妙潔”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特委托高沃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获得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

田永勇不服原商评委裁定,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田永勇的诉讼请求。

高沃律师接受“妙洁公司”委托后,积极和当事人沟通案件,查阅卷宗,搜集、整理证据材料,据理力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获得了本案一审胜利,成功帮助客户“妙洁公司”维护了品牌商标权益。

高沃律师再一次以专业水准帮助客户维护了商标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是高沃的使命,我们都将继续努力践行使命,用专业、细致服务为客户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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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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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妙洁 公司(高沃代理妙洁公司无效妙潔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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