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取本文阅读重点:绿灯侠是DC漫画超级英雄吗、绿灯侠是dc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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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漫画公司与漫威漫画公司并称美国两大漫画巨头,创立于1934年,1969年被时代华纳集团收购后,成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的子公司,目前旗下拥有超人、蝙蝠侠、神奇女侠、闪电侠、绿灯侠等众多英雄人物。
相信熟悉DC漫画的粉丝都清楚,在DC漫画的设定中,背靠“灯团”大支线的绿灯侠,很早之前就具备了非常高的人气,尤其是漫画设定中的哈尔·乔丹这一角色更是广受DC粉丝的喜爱。
《绿灯侠(Green Lantern)》电影于2011年10月在国内上映,据猫眼电影统计,其累计票房6300余万元,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咱们中国,也有不少DC漫画的粉丝,甚至,还有人申请了“绿灯侠”的商标。
第10995845号“绿灯侠”商标是某灯具厂于2012年5月30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11类,电灯泡,电灯,节日装饰彩色小灯,探照灯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09月27日。
然而,2018年6月22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灯具厂表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电影《绿灯侠》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且票房收益较高,观影群体较广,多家媒体对其进行了宣传报道,“绿灯侠”作为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已形成较高知名度。
诉争商标“绿灯侠”与该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绿灯侠”标识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泡、电灯、灯”等商品与《绿灯侠》电影作品中的主要道具“提灯”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考虑到《绿灯侠》电影作品的知名度、诉争商标标识与《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的近似程度、原告同时申请注册有“绿灯侠”对应的英文“Green Lantern”商标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有搭便车的故意。
综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他人就《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个公司成立以后为了保护自己的产品及服务,提高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少不了对商标的注册保护。
但是,若是以获得不当利益或者阻碍竞争为目的,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将与他人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以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那问题可就大了!正如“绿灯侠”商标这般,即使当年已经被成功核准注册,但是最后也还是落了个被无效宣告的结果。
所以,与其借助他人的名气获取一时的收益,然后被打回原形,不如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展开科学的商标布局,经过合理的经营提升自身商标价值,令企业获得长远健康的发展。高沃知识产权拥有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及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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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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