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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不仅可以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还能代表产品的质量和声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
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西湖龙井”,无疑是茶叶界的一块“金字招牌”,可如果想在销售茶叶的广告中“搭便车”,就有可能造成侵权。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店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最终在法官协调下,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苏州某茶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自愿赔偿2万元。
礼盒出现“西湖龙井”字样,茶行被索赔2万元
2020年年初,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份礼盒茶叶,礼盒内有两个大小相同的金属茶叶罐,礼盒外部纸质包装袋、礼盒及茶叶罐中央位置均印有“龙井”字样,茶叶包装上无任何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商品介绍索引词为“西湖龙井”。
由于该礼盒是在吴江一家茶行的网店购买,西湖龙井协会认为该茶行侵犯了该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吴江法院,请求判令茶行停止侵权,并赔偿西湖龙井协会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中,该茶行认为,西湖龙井协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不能代表茶农利益,西湖龙井协会于2011年才获得注册商标,但西湖龙井已存在千年历史,是西湖附近茶叶的通用名称。
茶行还辩称,只要是西湖产地的茶叶就可以使用,并不需要申领商标,案涉侵权产品就是当地所产的茶叶。
法院: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茶行标有“西湖龙井”的产品介绍以及印有“龙井”等字样的包装袋、礼盒、茶叶罐、包装纸等,都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且“西湖龙井”的产品名称与西湖龙井协会享有的案涉商标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该茶行无法证明其产品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及产品符合“西湖龙井”的品质要求,因此茶行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构成对西湖龙井协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终,该案在法官的释法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向原告赔偿2万元。
法官:很多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缺乏了解
法官提醒,不管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都要正确认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很多人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缺乏了解,误认为地理标志可以随便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要用于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过注册核准后,使用该商标就必须同时符合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艺等的要求,并且需要办理签订合同、申请领取准用证书、申请领取商标标识、交纳管理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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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秦淮政法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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