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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申请共同富裕商标,商标代理机构及负责人均被罚

高沃知识产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一起恶意注册“共同富裕”商标的违法行为,并对涉事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恶意注册“共同富裕”商标,违法!

据了解,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核查线索时发现,厦门当地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于2021年8月受广州某公司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共同富裕”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共同富裕”并不适合用作商标,上述申请已于2021年10月被驳回。

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知道以“共同富裕”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却依然接受代理,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代理恶意注册“共同富裕”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同时,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执法人员对代理申请上述“共同富裕”商标注册的网络科技公司直接负责人员吴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据了解,此案也是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近年来首次对商标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询,商标局网站还有10个“共同富裕”商标申请记录,这不得不引起申请人注意!

恶意申请“长津湖”商标被处罚

另外,前不久,思明区还有两家公司因涉嫌恶意申请注册“长津湖”商标,被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分别受到行政处罚。

经查,某网络科技公司于今年1月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7个“长津湖”商标。抗美援朝期间,中国人民志愿军曾在长津湖与美军交战,以“长津湖”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上述“长津湖”系列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思明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网络公司大量申请注册“长津湖”为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此外,受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知道“长津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商标的情形,但仍然接受了该委托代理。

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规定,执法人员对涉事网络公司恶意申请注册“长津湖”商标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涉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恶意申请注册“长津湖”商标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不仅如此,其他地区还有“塔利班商标被抢注?申请人、代理公司、直接负责人均被罚!”的案例。

由此可见,恶意申请商标被处罚并不是个例!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依法对429件“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43件“雪墩墩”“谷爱凌”等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将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这些都告诉我们,申请人一定要遵从法律规定,避免恶意申请和抢注商标,另外,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时刻提醒自己,坚守职业操守,提升社会责任感,对申请人及自我行为负责!

这也提醒申请人,一定要选择专业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来进行知识产权布局、运营等事宜!高沃深耕知识产权行业十余年,积极践行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使命,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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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恶意申请共同富裕商标,商标代理机构及负责人均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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