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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南春酒瓶变化(酒瓶形状近似也不行?你恐怕没听说过剑南春的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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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形瓶子的酒

高沃知识产权

逢年过节,宴请亲朋,总少不了要小酌几杯。

“剑南春”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白酒品牌,虽然近来越发低调,也鲜有让人眼前一亮的大动作,但是,“剑南春”的商标一直是不容侵犯的。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这些酒类品牌的名称大多是注册商标,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有的酒产品外包装盒、酒瓶也可能被注册了商标——这种商标被称为立体商标。侵犯立体商标专用权的,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四川剑南春酒厂与山东景阳冈酒厂的商标侵权案落幕,产生纠纷的焦点就是关于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它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剑南春的这款酒瓶就是其成功注册的立体商标,一旦使用和它相同或近似的酒瓶,就要付出侵权的代价。

据剑南春酒厂称,该酒瓶的设计取材于唐代美女的曲线造型,既寓意了宫廷御酒应有的雍容华贵,又显得美观大方。该设计被称为“莲花瓶”,该瓶型推出后,经过其大力的宣传推广,“莲花瓶”与“剑南春”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人们只要提到“剑南春”白酒,脑海中立刻会浮现出“莲花瓶”的造型。加上“剑南春”白酒遍及全国的销售网络,其白酒销量名列前茅,“莲花瓶”当然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这也是为什么“莲花瓶”能够获准注册立体商标的原因。山东景阳冈酒厂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了与其“莲花瓶"近似的瓶型,侵犯了其专属的商标权。

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 实物原告方提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剑南春酒厂的立体商标经过其多年使用,已经与其品牌的白酒产生了实质性的联系,形成了识别其商品的显著含义。且《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景阳冈酒厂使用与剑南春酒厂立体商标近似的包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白酒是剑南春酒厂的系列产品或者关联产品,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景阳冈酒厂侵权行为成立。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认为:两款瓶身造型相似的白酒,虽有细微差别,但在瓶体设计、图案设计、布局等高度近似,在三维标志具有显著性亦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情况下,涉案瓶体与被上诉人的立体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近似。故,山东景阳冈酒厂构成侵权。

尽管随社会经济发展,赋予了“品牌”不少时代性新的含义,但至今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客体。离开商标谈品牌无疑是纸上谈兵,只有做好自身的商标注册与布局,才能做到面对侵权行为时立于不败之地。

近年来,多次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已基本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立体化保护。各行业生产者一定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千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应将心思花在技术研发、产品打磨和自主品牌的建设上,用创新铸就匠心,用匠心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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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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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剑南春酒瓶变化(酒瓶形状近似也不行?你恐怕没听说过剑南春的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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