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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际流程 史晓晴
美国商标申请单一国途径下有3种方式:意向使用1a、实际使用1b、国外注册44e。当然申请可以基于多个基础同时去提交,但是必须符合每一项所申请的基础的要求,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选择以哪种方式去提交。
(一)概念的不同
◆ 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意图(准备)在美国使用,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说明意图(准备)在美国使用该商标,并说明将要在何种产品或服务上使用有关的商标。
◆ 实际使用(already in use)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在美国实际进行商业行为使用,申请时,只能针对已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提出申请。
◆ 国外注册(foreign registration)是指美国商标的申请人在美国的缔约国国家(美国以外)有相同的有效注册。
以上3个基础都可以额外要求优先权,前提是声明一下只是要求优先权,不以国外注册为基础进行注册流程,否则无法继续注册流程。
(二)注册程序的不同
◆ 意向使用:申请-受通-形审+实审-公告-核准通知-提交使用时间和使用证据-注册
◆ 实际使用:申请-受通-形审+实审-公告-注册
◆ 国外注册:申请-受通-形审+实审-公告-注册
以上程序仅限顺利情况下的注册。
(三)注册所需时间的不同
◆ 意向使用是所有申请方式中注册用时最长的,因多一个核准通知的阶段,且有6个月的时间提交使用时间和证据,若申请没有因为使用证据被驳回或者未进行过延期,正常顺利情况下16个月左右完成注册。
◆ 实际使用是10个月左右。
◆ 国外注册是和实际使用差不多的时间,会早1个月左右,整体9-10个月左右。
(四)申请所需材料的不同
(五)审查阶段和内容的不同
因各个基础阶段不同,提交申请时提供的材料不同,故审查的内容在不同的阶段会有所差异。
申请基础的不同选择,让申请人可以更灵活地注册美国商标。如果没有在美国使用过或者销售过意图申请的产品的商标,且在自己本国(属于美国条约缔约国的)没有在先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可以选择意向使用去申请商标;如果在美国使用过或者销售过意图申请的产品的商标,则可以优先考虑实际使用;如果在自己本国(属于美国条约缔约国的)有在先商标注册,且没有在美国使用过或者销售过意图申请的产品的商标,国外注册是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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