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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计的logo没注册,被别人注册商标了(设计了商标忘记注册,这家公司惹来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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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注册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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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定要尽早注册,以防后患!

东莞市某精密夹具有限公司设计并长期使用了自身商标标识并有一定业内影响力,但未申请商标注册,被同行业竞争对手抢先注册类似商标,并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

设计商标未注册

被对手捷足先登状告索赔

2020年1月,东莞市A精密夹具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东莞市B精密夹具有限公司,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律师费2万元、证据保全费0.16万元,合计32.16万元;并要求B公司法人王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称,A公司的股东申请注册了一个案涉商标后授权A公司独占使用,后于2018年将上述商标转让给A公司。A公司自获得上述商标使用权和所有权期间,一直在使用上述商标。经客户提醒,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经营中擅自使用上述商标。A公司和该股东申请公证处对B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

B公司及其法人王先生则是另一种说法。他们说,王先生2013年曾在A公司任职,2014年离职后创办了B公司,向A公司购买精密夹具产品,继而外销。2014年至2015年,双方合作紧密。但后来B公司成为A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双方关系变得紧张。

B公司成立后即自行设计、使用了B标识。自2015年11月起,B公司就在各项行业展会、企业官网、网店、广告宣传等对外经营中广泛使用“B商标”。由于产品质优价廉,销售势头良好,B公司及“B商标”在本地区及行业内都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A公司申请了“A商标”,但不使用。“B商标”与“A商标”设计、外形基本一致,不同于其他商标之间存在相似或近似的情况,不存在偶然的雷同,基本应为一方抄袭或复制另一方的。B公司没有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动机,而A公司具有恶意抢注B公司商标的故意。A公司抢注案涉商标后却不使用,但专门用于行政投诉和本案的恶意诉讼。

不构成侵权

限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经查,A公司在注册案涉商标后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A公司虽然于2018年取得上述商标权,但B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其在A公司取得上述商标权之前,即从2015年11月份起已在行业内通过经营、展销、宣传等途径广泛使用案涉标识,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标识与B公司建立起一定联系,并在夹具行业中形成一定影响力。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规定,A公司无权禁止B公司在夹具行业中继续使用案涉标识。B公司在夹具行业上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没有侵犯A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故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与A公司注册的案涉商标相比,B公司所使用的标识有所区别,也可认定其已采取了足以避免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区分措施。

综上所述,A公司主张B公司侵犯商标权不能成立。但B公司应在原使用范围内(即营业执照所允许的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其B商标标识。

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A公司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提升商标权保护意识

减少官司隐患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国云称,本案中,被告自己设计并长期使用案涉商标标识,但因法律意识不强而未申请注册,被同行业竞争对手抢先注册并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告上法庭。法院根据在先使用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而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故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因商标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这场本不应发生的官司,教训也值得记取。建议商家提升商标权保护意识,减少官司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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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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