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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能否作为商标?这事闹到了美国最高院!

知产首小捷

google,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在国外被称为最好的搜索引擎。就是因为谷歌太火,被人告上了法庭,称“google”已成为通用名称,要求撤销该商标。

What? ??有没有人跟小捷一样,听到这事一脸的懵!太火也要“去死”吗?

这件事的起因,得从5年前说起。2012年,谷歌起诉克里斯·吉莱斯皮(Chris Gillespie),因为吉莱斯皮注册了763个包含有“google”的域名,谷歌声称这些域名侵犯了其商标权。谷歌得到支持,仲裁委员会命令取消这些域名。

而后,吉莱斯皮向美国联邦第九巡迴上诉法院提起诉讼,指出“google”一词已经太常被使用,属于通用术语,对于公众来说,“google”等同于“搜索互联网”,因此其域名没有侵犯谷歌的商标权,并要求撤销“google”商标。

法院裁定结果是支持谷歌,即使“google”含义被认为是搜索互联网,谷歌仍可享有商标保护权,因为谷歌不仅仅是一家搜索引擎。法院法官称:只有当一个词汇成为某一行为的“唯一描述符”,竞争对手不使用这一词汇就无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一个词汇才会被非商标化。

吉莱斯皮不服,如今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到底,美国最高法院会怎么判决呢?我们只有耐心等待了!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通用名称不可以作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都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需要保护,不要让其沦为“通用名称”

像“优盘”、“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zipper”(拉链)等词汇都曾经是商标,当成为通用词汇后,它们不再被作为商标,成为所谓“非商标化的受害者”。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被长期普遍使用并指代某个种类的商标,会退化为通用名称,失去商标保护,成为公共资源。

这规定确实很“坑”,在此小捷为大家支两招:

1.规范使用商标

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规范商标的使用方式,明确区分商标与商品名称。很多企业在新产品上市之初,使用商标去命名商品,由此造成商标逐渐通用化。我们可以在推广产品时,商标后加上产品名称,如将“桑塔纳”称为“桑塔纳轿车”,“网易云”称为“网易云音乐播放器”,就能成功避免自己的商标沦为通用商标。

2.及时维权

企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防止商标被滥用而被“通用”。同时,当察觉到商标有成为通用名称的危险时,企业应通过广告或媒体向公众声明该商标的所有权,提醒他人不当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通用化,是商标退化的一种,一旦确定名称通用化,即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对此,商标持有者要加大商标保护的力度,规范使用商标,及早防范商标沦陷为通用名称,从而避免多年的心血付之一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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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google能否作为商标?这事闹到了美国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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