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知识产权
微信是什么,相信不用多加介绍了。毕竟是有了微信,大家才能看到高沃小知的这篇推文。
微信是腾讯科技公司于2011年1月推出的,这些年来,腾讯在对“微信”的商标布局工作上从未停止过。只是,在任何年代、任何时候,商标的抢注现象都是普遍存在的。
就在最近,腾讯又在“微信”商标的战场上打了一场胜仗!
“微信”抽油烟机被成功注册
微信是一款手机软件,这没错!
但是,“微信”牌的抽油烟机,你可见过?
这事要从2011年11月24日说起,某家电商行向商标局提交了第10229830号“微信”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加热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消毒器;炉子等商品上。
很顺利地,这件商标被成功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01月27日。
同样的文字,同样的商标名称,虽然指定的商品类别不一样,但难免会引起一些消费者的混淆,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和购买选择。
如此,腾讯哪里能任其发展?
腾讯:无效宣告,势在必行!
虽然腾讯采取行动的时间稍晚了一些,但结果终归是好的。
2018年1月15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0229830号“微信”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家电商行对此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12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随后作出了驳回家电商行上诉的判决,家电商行不服,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家电商行的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手机软件 VS 抽油烟机
这次,腾讯拿出的是手中的核心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第9085979号“微信”商标。
2011年1月24日申请,被核准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27日。
一个第9类,一个第11类,一个是手机软件,一个是抽油烟机,跨类别无效他人商标,腾讯自然是从“驰名商标”入手!
要注意的是,诉争商标为2013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以本案相关程序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商标法,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01年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为了证明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软件方面具有的知名度,为了证明够格做“驰名商标”,腾讯罗列了许多证据。
包括腾讯科技公司的微信官网对“微信”产品历程简介及“微信”应用的介绍资料;这些年来的媒体对引证商标的相关报道;我国市场上的相关研究报告;微信自引证商标申请注册以来在计算机软件上获奖情况;引证商标相关的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等等。
法院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科技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实际情况,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其核定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已为公众广为知晓,处于驰名状态,进而构成驰名商标,并与腾讯科技公司建立了一定程度上的对应关系。
诉争商标的中文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的中文“微信”,在文字的读音、字形、含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兴华家电商行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具有攀附引证商标及腾讯科技公司的商誉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因此若允许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自于腾讯科技公司或者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破坏引证商标与腾讯科技公司提供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削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腾讯科技公司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维权那些事儿
就像“微信”商标的这起案件,若是两家“微信”真的共存于市场上,很难说会有多少消费者把腾讯与“微信”抽油烟机联系在一起,以为是同家商品。甚至是将对腾讯的品牌印象转移到“微信”抽油烟机,从而产生信任感,产生消费行为。反之,若是“微信”抽油烟机出现任何品牌或商品上的问题,腾讯又如何能够欣然接受这口“黑锅”?
总体来看,两者并存对于腾讯,不论是从品牌上,还是从经济上,无疑都将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有人可能会想,商标侵权现象很普遍,但不是所有的商标都能被认定成驰名商标,以驰名商标来展开维权,尤其是中小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限。
事实上,不构成驰名商标同样有办法进行商标维权,这就需要我们提高商标意识,及时申请商标,及时展开商标布局,筑起知识产权壁垒,不给有心之人留有抢注和侵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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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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