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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

本文重点关注以下方向:广东省惠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税务知识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2〕49号

惠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138011):

对您(单位)(地址:惠州市鹅岭西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计划在2022年5月30日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证实虚开通知书》,2016年8月12日,广西南宁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55-7832-94408000,0155-7832-94406017,金额合计2485683.70元,总税额422566.30价税合计2908250元),买方为您(单位),上述发票已确认虚开。

2、查询电子底账系统后,2016年8月,您(单位)获得上述发票的16张发票申报扣除增值税270563.31元。

1.确定异常情况

2017年4月20日,您(单位)被认定为异常户,

原因是检查没有下落。

2电话联系您(单位)相关人员

对于您(单位)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与您(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曾(联系方式)130****1293)、财务人员李(联系方式)189****7128)进行联系,没人接电话。

3.现场核实情况

2021年8月4日,检查人员将在惠州市鹅岭西路生产经营登记地址***层进行现场检查,注册地址未发现您(单位)在场,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您(单位)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4.送达文件

2021年8月4日,检查人员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邮寄给您(单位)〔2021〕2722022年1月19日,检查人员向您(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审限期改正)〔2022〕72022年1月24日前,限制您(单位)向我局提供涉案纳税资料,并于2021年9月2日和2022年3月10日将上述文件公告送达。上述文件公告到期后,您(单位)仍拒绝提供纳税资料进行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调取了你(单位)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区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量,您(单位)没有向广西南宁致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公司账户上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根据规定,您(单位)涉嫌取得广西南宁致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公告后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审计限期改正)〔2022〕7号码)后,仍拒绝提供税务资料进行检查,隐瞒税务违法证据,为逃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已确认虚开通知书》(协调编号:4450155-7832-9440656)、广西南宁致繁贸易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协查函(南市税务稽查协查函)〔2021〕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2021〕27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2022〕7邮寄收据及文件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视频光盘;

4. 相关申报表、发票认证扣除信息清单等信息;

5.2016201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公账户银行流水;

6.联系企业视频光盘。

上述1至6项证据证实,您(单位)取得广西南宁致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审限期改正〔2022〕7号码)后,仍拒绝提供税务资料进行检查,隐瞒税务违法证据,为逃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纳税申报的,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逃税。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修订<广东省税务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措施>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4)隐瞒、销毁税务违法证据的 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7)项第45项违法情节:纳税人妨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逃税行为的,违法程度:严重、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2022〕7号码)之后,你(单位)仍然拒绝提供税务资料进行检查,隐瞒税务违法证据,并计划不缴纳或少缴税款639528.81元(增值税270563.31元、城建税18939.43元、企业所得税350026.07)三倍罚款,即罚款1918586.43元(639528.81*3)。

2、您(单位)有权陈述和辩护。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请到我局陈述、辩护或提供自己的陈述和辩护材料;逾期不陈述、辩护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拟对贵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您(单位)有权要求听证。您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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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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