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总部在南宁,全国各地23家分公司!
南宁工商财税代理记账资质知产代办的老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文章核心观点提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非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组织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向投资者、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包括机构、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在《慈善法》中,民办非企业单位首次被社会服务机构取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办理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3)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费用外,所有收入均用于公益或非营利性事业的登记批准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5)根据登记批准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取消组织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行政机关转让给具有相同组织性质和目的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资者不保留或享有投资组织的财产权;

七、员工工资福利支出控制在规定比例内,不变相分配组织财产。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文章链接:http://www.hzkqcw.com/gongsizhucedaiban/35704.html
本文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分享到: 更多 (0)

南宁头部财税公司 总部在南宁!全国23城都有直营分公司!

联系经理1870775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