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跨区域预交增值税税金抵扣分包发票可以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u003c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u003e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项,只要是满足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扣除,当然也就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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