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股东借款税务风险、股东借款给公司涉税风险
源沅财管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公司与股东(自然人)之间的难免出现款项互转的情况,那么对于公司与股东(自然人)之间相互借款的涉税风险你清楚吗?尤其是股东从公司借款,如果没有履行完备的书面手续并及时归还,极有可能存在被认定“抽逃出资”或者按照股东分红缴纳税款的风险,接下来一起来看下公司与股东(自然人)往来款的涉税风险究竟有哪些!
一、公司欠股东
1、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2、自然人有偿提供借款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同时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注意:企业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且取得利息发票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支付给股东的利息需要注意债资比是否超过了2:1,同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政策链接: //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1/n812690/c1191330/content.html
提醒:公司向股东借款对于公司而言税务风险并不大,但是对于股东而言如果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可以是无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可能存在无法主张债权的风险哦!
二、股东欠公司
1、税务风险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政策链接:http://www.mof.gov.cn/gp/xxgkml/szs/200806/t20080624_2497058.html
2、违法风险
当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借款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因此,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借款建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且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