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收优惠、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
源沅财管
为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工作,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2020年2月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的,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申报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应纳税销售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发票有误需重新开具的,按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人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不满36个月的,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的,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恢复退(免)税,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税从2019年4月1日起,所有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政策将恢复。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税率或者出口退税率变动之日(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2019年4月1日)起的任何一个增值税申报期内,按照本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提交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恢复表(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