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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网络科技股份公司取得虚开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后用于抵扣税

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广州某网络科技股份公司取得虚开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后用于抵扣税款和加计扣除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6032Y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三稽 罚 〔2022〕 4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广州***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广州***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2份,发票金额合计14,214,032.59元,税额合计852,842.41元,价税合计15,066,875.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等(详见《广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发票涉及的税额合计852,842.41元,于2016年1月、8月、12月、2017年1月、5月、6月、7月、9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于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税额852,842.41元,并申报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3,398,108.40元,加计扣除801,886.77元,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10,909,320.60元,加计扣除396,226.40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我局已对广州***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广州***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案检查(案件编号分别为344010020200000480和344010020200000481),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上述两家公司开给广州***的1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凭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852,842.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698.98元及企业所得税2,326,462.27元,依法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增值税852,842.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9,698.98元及企业所得税2,326,462.2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619,501.84元。

罚款金额(万元): 161.950184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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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广州某网络科技股份公司取得虚开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后用于抵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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