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二稽罚〔2022〕62号
温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6YPJ9X)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室 )2017年至2018年涉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8年6月份取得以下增值税进项发票:由镇江***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3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06183782-06183784,发票金额合计258534.48元,税额合计41365.52元;由镇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06183352-06183355,发票金额合计388017.24元,税额合计62082.76元,上述7份发票均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于2021年3月1日因查无下落认定为非正常户。经检查人员调查你单位银行账户并未发生上述发票所对应的资金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你单位已构成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2.企业银行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及光盘;
3.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
4.温州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物业部证明;
5,相关人员通话联系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的增值税100501.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35.07元、企业所得税3100.50元分别处1倍罚款,合计110636.6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636.6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