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税乎税务知识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不罚〔2022〕8号
青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7675):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号 )增值税等纳税项目,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号为虚假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目前状态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取得天津君安华融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1200152130,发票号码02440872-02440877,金额合计512830.78元,税额87181.22元,价税合计600012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2年1月5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你单位账户未存在与天津君安华融商贸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没有与天津君安华融商贸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综合判定为偷税。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6月29日
义和民:只要合法纳税
老王头了:按征管法没毛病!
FTuFighting:严谨[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