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税盟于江
高继峰老师评语:
这5个要求似乎有失偏颇,根据个人经验和经历,进行相应的的学习,得出如下意见。
1、企业经济事项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确定,并不必然代表经济事项的交易就已经完成不可改变或者能够全部完成,那么,对未能彻底全部履行的交易就可以在中途改变合同执行条款进而改变定性,或者因为该事项未能全部实现,就不能彻底决定一个事项的税务定性。比如股权交易附带条件或者未能彻底达成,比如回购定制回迁安置房被改变销售对象或者价格结算有条款约定,就会使得交易税务定性趋于复杂甚至改变定性。
2、不在税务稽查或者评估岗位工作过未必比在此岗位历练过对交易的设计和法律把控以及谋划去哪聚谋划能力差,事实上,那些长期浸润在管理一线与老板长期沟通熟悉行业经营特点或者更具有审查稽查案件从事税务复议税收的法规岗位经验者,似乎更能胜任该工作。须知,筹划重在建设一个体系,需要整体的宏观的法律思维,需要经验和智慧,稽查和评估是找到一个突破点去破坏一个体系。一个能够建设碉堡的恶人更能胜任巧妙地找到支点炸掉碉堡,但一个只会炸碉堡的人未必会建设一个碉堡。一个建设者永远要比破坏者更需要智慧和能力。
3、真正的税务筹划不是立足跨级方法,也不是依靠税收法律,而是立足经济交易模式的优化,对整个业务流实现优化,将税收政策有机切入其中,而绝非依据税收政策去削足适履搞一个策划,更非通过会计方法去搞技术把戏。
4、税收筹划就是设计合理的商业交易模式,其实质即是在合法或者法无禁止的前提之下设置合理的商业逻辑和交易模式,所谓的税收洼地、避税港仅是地域性税收优惠,根本就不是筹划。将其提升为筹划,本身就是在糟蹋筹划名声。
5、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滥用的问题,只存在合理和科学的问题。将所有税收优惠政策都用上,优惠政策叠加使用,也不会影响税务筹划。虚开发票根本用不到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将其牵扯到税收优惠政策上,虚开就是虚开,与税收政策是否优惠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