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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2〕146号
温州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U):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6取得由佛山市然浩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佛山市轩兰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佛山市玉中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合计42份,金额合计3893675.22元、税额合计661924.78元,价税合计4555600元。上述42份发票已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电话联系,后公告送达相关文书,一直未出现配合检查。认定涉案发票金额已结转当年度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拟对已抵扣的增值税、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处以0.8倍罚款,共计1329456.4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