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交多了?
看到有其他人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我高,税却比我低,我只申报了租房和再教育,这个扣税金额正常吗?
解答:
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并不是单纯地依据工资收入来计算的,正如您自己提到的可以依法扣除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的。
因此,决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高低,除了收入外还跟扣除项目有很大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在平时月份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五险一金的个人承担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同一个单位工资相差不多的同事之间出现个税预扣预缴金额相差较大的,主要原因就出在上述的最后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提问描述,您现在只扣除了两项,您可以对照规定,看看是否还有遗漏扣除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综上所述,现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相对比原来复杂了,如果不清楚税法规定就容易导致多交税的情况出现。建议多咨询单位的会计人员或身边的财税人士,多了解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如果平时预扣预缴时,因为遗漏了扣除项目而导致多扣缴了税金的,也不用着急,可以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汇算清缴,补扣遗漏的扣除项,重新计算全年应交税金,减去实际已经预缴的税金,多退少补,多交的税金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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