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供本文核心观点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文章摘要:只要扣缴义务人能够把握,分次扣除或合计扣除都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举个例子,比如老王运用个人的技能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约定劳务报酬分次给付,第一次给1000元,第二次给2000元,第三次给200元,共3200元;
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分次扣,需要看其把握程度
如果扣缴义务人对月度内支付的劳务报酬有足够的把握程度,那么可以一次扣除。所谓的把握,是最后的付款不足代扣代缴的个税时,差额的部分扣缴义务人能够从劳务人员容易获得,且不需要代垫其税款。
如果没有足够的把握,建议分次扣除。举个例子,比如老王运用个人的技能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约定劳务报酬分次给付,第一次给1000元,第二次给2000元,第三次给200元,共3200元。老王干完这个活后,不再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了。
扣缴义务人在给老王申报劳务报酬个税的时候是次月进行申报,3200元,需要预缴个税480元((3200-800)*20%)。
如果合计扣除劳务报酬的个税,最后一次支付200元时,就不够扣了,差额280元如果老王不愿意退给公司怎么办,岂不是麻烦?!
如果是分次扣个税,比如第一次扣40元((1000-800)*20%),第二次扣400元(2000*20%),第三次扣40元(200*20%),则就没有上述的麻烦了。
只要扣缴义务人能够把握,分次扣除或合计扣除都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一)条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上述的收入无论是分次还是一次,都是在次月申报纳税。在扣缴义务人能够把握的情况下,代扣代缴的劳务个税,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可以分次扣除,也可以合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就一个月内同一项目发放的劳务报酬合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