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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文章摘要:认…

如何认定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文章摘要:认定建筑劳务公司是否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会综合研判分析,包括从上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调查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发票开具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第三方代开发票等问题;企业提供的合同是与自然人签订的,但发票是建筑劳务公司开具,款项也是转给自然人的,这种情况基本上可以直接断定属于虚开发票;

俗话说的好:“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还有一句话叫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因此,如何一个建筑劳务公司存在虚开行为,一定会有蛛丝马迹让其露出狐狸的尾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核查人员会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资金来往等多种角度进行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发现一点破绽就有可能把虚开的面纱揭开。比如通过对建筑企业的工资表进一步核实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如果业务不真实,编造的工资表,劳务人员肯定也不会收到企业支付的工资,更不会承认在工地打过工。

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方法,在这里不可能把核查方法一一给你列举出来。

总之,老老实实,规规矩矩的做生意才是正道。否则面临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税务机关认定建筑劳务公司虚开发票,方法有很多,但一般都会很谨慎。

1、查合同。

建筑劳务,一般甲乙双方都会签订服务合同,税务机关首先要检查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情况、款项支付方式等;

2、查资金。

(1)既然提供了服务,而且开具了发票,正常情况下,会收到对方的款项。再结合付款时双方的结算情况说明等,作为业务真伪的判断条件之一。当然,有的款项支付并不及时,可能还会存在争议,这个需要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判断,比如,双方正在诉讼中,那肯定会有起诉或应诉资料。

(2)在查资金时,可能还会涉及到是否有资金回流。比如:每收到对方一笔款项,立即转回了对方或转给了某第三方,金额一致或者每一笔都按一固定比例。如果存在这种情况,虚开的可能性很大。

(3)看双方的结算方式。

如果发现结算方式为现金,而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金额都采取现金结算,这种情况,虚开的可能性比较大。

3、外部调查。

有时,虚开发票,开票方与受票方账务处理步骤不一致,因此,可以从对方检查中发现问题。我们在2018年就发现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存在虚开的问题,就是通过受票方的账务处理发现在,最后虚开方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我们受托检查一家商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发现企业预提维修费用46万元,予以纳税调增处理,企业说维修已经实际发生,只是当时没付款,所以做了预提,其实应当做其他应付款。几天之后,企业把发票拿回来了,开票方就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而且还有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我们认为这个事情可能存在问题,于是与税务人员一起直接到对方企业调查,发现对方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收款方式为现金。这边还没付款,那边现金都收到了,明显是假的啊。问企业负责人到底维修了哪些项目,他根本就说不出来。

我们还遇到更奇葩的一个。企业提供的合同是与自然人签订的,但发票是建筑劳务公司开具,款项也是转给自然人的,这种情况基本上可以直接断定属于虚开发票。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认定建筑劳务公司虚开发票的方法很多,这个要结合具体情况。

说实话,这个还真的不好判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从建筑工程公司方面来说: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除了各类建筑材料,劳务成本占很大一部分比例。建筑企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务成本占总成本的20%到30%,是工程项目管理中最关键也是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劳务分包方式指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承建制的劳务分包一般需要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公司,比如:门窗、防水、玻璃幕墙、保温等,建筑工程工地可以得到劳务发票。其中零散的劳务承包一般属于清包,像地基施工、木工、油漆工、铺路工等一般都是清包,而且技术含量不高,承包人一般都是个人,没有办法开具发票。这样建筑工程公司就会缺少很多可以税前抵减的劳务费用,需要很多劳务发票作税前抵减。

二、从建筑劳务公司来说:

建筑劳务公司也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一种,只不过他们的业务范围比较明确和细化一点,以建筑工程类派遣业务为主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这样,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劳务发票,而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开具发票。只要建筑工程公司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筑劳务公司就可以开发票给建筑工程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提取总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酬金。如果建筑工程公司真的汇款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有建筑工程公司工作的人员在册,而这些工人又真的在建筑公司工作过,虚开发票的事情一般就会很难查出来。

如果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那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税务机关一般是根据一些线索,锁定特定的目标后再进行调查。以下,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看看哪些情况下会涉及到虚开。

1.虚开的典型特征

之前就有一家建筑业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发票被发现,最后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都被判了刑。我们可以从案例当中分析下,这些虚开的企业都有哪些典型的特征。

该企业被发现,是因为大数据分析出现了预警。这家企业登记的员工数量就4个人,但是却在短期内大量地开票,业务量好得难以置信,并且增值税的税负也有异常。分析下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劳务派遣,建筑业本来就是重点关注的行业,这一下就引起了关注。

于是抽查了一家该企业的下游客户,果不其然,有问题!发现了开票的时间异常(项目早就完工了,等了2年才开票),还发现了资金流异常(付出去的钱,又回流了),这下,虚开发票的特征已经比较明显了。

最后采用税警联动,成立了专案小组从资金查询、信息分析和跟踪抓捕三个方面着手,查获了涉案的电脑、U盾、虚假身份证、公章等物品,两个主犯也被判了刑。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虚开发票从最初发现的疑点,到最后定案,是一步步抽丝剥茧的过程。其中有几个重要的特点:

(1)可能涉及到虚假注册;

(2)对外报送的各个数据之间存在着矛盾,比如人很少,业务量很大,水电都没有用,却能有很大的销售量等;

(3)与受票企业签订了虚假的劳务合同;

(4)在没有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

(5)资金流有回流的情况。

2.企业对于虚开发票的防范

虚开和骗取出口退税是两类打击很重的行为,所以企业千万不要去触碰红线。同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防范风险。

(1)本身就是重点行业的,比如建筑业、劳务派遣、医药行业、外贸企业等,要特别注意防范风险,远离虚开;

(2)不要有异常的行为,包括:短期内大量开票,远远超出同行业的业务水平,大量的公转私(是不是有走账、回流资金等问题),税负率异常等,很容易引起税务的关注;

(3)注意不要“自爆家丑”。报出去的公开数据要注意有没有相悖的地方。比如之前也有一家企业,银行存款几百块,结果业务发票却开得风生水起,这样的情况都可能引起税务的关注。

总的来说,虚开发票的案例,一般都有一些典型的特征,税务会跟着线索逐步分析取证,最终找到切实的证据。一般虚开的大案,都是税警联动,一举击破。因此,企业要注意规避日常经营中的风险,不要触碰这些高压红线。

税务机关判断是否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主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

1.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服务?如果实际提供了劳务服务,根据实际提供的劳务服务获取报酬开具发票就没有问题?税务机关核查时会具体调查了解是否实际提供了具体劳务服务。

2.是否是实际劳务提供方对劳务接受方开具的发票。就是必须有实际劳务提供方向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3.是否有实际提供劳务的能力。实务中一些虚开发票的劳务服务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根本没有实际人员提供劳务服务,这种情况肯定是虚开。

4.是否向实际劳务提供方支付了劳务报酬。这也是税务机关分析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一个重要参考。实务中可能存在劳务提供了没有支付报酬情况但是没有支付的情况,但是如果长期不支付劳务报酬税务机关自然会怀疑提供劳务的真实性。

认定建筑劳务公司是否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会综合研判分析,包括从上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调查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发票开具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第三方代开发票等问题。

虽然建筑劳务公司的成本特殊,不像生产和贸易企业,金税系统下受进项、销项的制约,但顺着取得收入需要的条件去查,只要虚开,就会留下痕迹。

1、虚开发票,得有收入吧,至少得有合同吧,先查合同。

2、合同可能虚签了,OK,得收钱吧,查银行进账。

3、先欠着,或者收钱了(一进一出,类似洗钱把钱又以别的形式返回去了),也行,总得干活吧,查记录、查成果。既然是建筑劳务,至少得用工人吧,查人员用工记录、工地进出登记。

4、用了人得发工资吧,查银行出账。

5、发的现金?也行,工人总能找得到吧,挨个问。在公检法面前,普通老百姓有胆肥的吗?有,但肯定少。总能问到实话:没拿这么些工资、没干这么些活,甚至不知道有这公司。

所以想查还是查得到,只不过现在企业数量多,税务所的专管员,多的可能一人管上千家企业,实在没精力一个个去关注,只能盯大户,和系统提示的风险户。

没被查,不是查不到,是没顾上,或者还没到级别。

你应该说的虚空是别人开给你的,为什么会被发现:

一、出现疑点: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实际你缴的税就少了,行业税负低于同行业、同区域、同规模水平,引发税务机关风险防控疑点:

1.如果你是大公司,如重点监控企业,税务机关就会分析,需要的话就会进行核实。

2.如果你是小公司,有可能税务机关打个电话,有可能不管。

二、你被举报:同行业举报你了,税务机关就会去查。

三、受到牵连:你的上家出了问题,看见开给你了,税务机关发函要求当地协查。

最后是实际核查,实际查验核实很简单,你中标工程合同一定,你需要采购的东西也一定,你超出用票购买的物资,你肯定没有付款、也说不清楚用到哪里,银行往来、存货、合同任何一样,都能核实清楚你虚开发票。

几个要件,是否有合同,是否有结算单据,是否有资金往来,开具发票与合同是否一致,具体要看税务局认定,税务局也可能进行实地检查,要求提供开票的依据。

对于虚开发票的认定,一般需要三个方面的证据组合来判定:

⑴经营异常:比如,注册经营地址不存在、注册经营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符、虚构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虚构购销合同,企业的费用和经营不匹配等。

⑵没有真实的交易,通过上下游协查资料取得没有实际交易的证据,通过对相关人员言证表述获取证据,是否实际收取开票款项,通过对直接参与人员言证表述等

⑶存在资金回流或收取手续费,虚开发票案件的查处,对企业及当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业务经办人、中间人、第三方所有银行开户进行梳理,核查资金回流记录或收取手续费情况。比如,当天或短期内已付资金扣除小部分差额回流至与受票方企业有关联的账号,当天或短期内已付资金全部回流至与受票方企业有关联的账号,且受票企业有关联的账号(与回收资金账号不一定是同一个)向对方再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支付资金,涉及多张发票或多次付款,与开票时间相近的一段时间出现类似的付出及回流,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后回流至与受票企业有关的账号。

一般对立案企业,会进行查前分析,运用大数据分析,然后确定风险疑点,制定案件的查处方向和具体检查方法,但大数据的运用及分析,特定识别机制的建立,都属于事后监督,并不能从源头上消除虚开等行为,虚开发票是税款流失的最大隐患,也是税务机关零容忍和重点打击的行为。

不是本单位的实际业务,给别的企业开劳务发票是违法的,虚开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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