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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费要求开发票遭拒绝,开发票被要求加收5%个点的费用,…

收了费要求开发票遭拒绝,开发票被要求加收5%个点的费用,请问这样做违法吗?

文章摘要:从发票管理办法来看,发生了增值税销售行为,就应当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作为销售方来说,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就算客户不索取,那也必须开;可能很多人要说,我付款了就应当给我开具发票,否则就是违法的,其实不然,实务中有很多情形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如果你与收款方议定的价格为不含税价,那么虽然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但是不能说明收款方未履行纳税义务一、付款方付的是不含税价、交易项目不需要开发票;

“能否不开发票,送你一罐饮料”,“这是不开发票的价格,你若要发票,你得承担开发票的费用”…这些场景,我们经常遇到,特别是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小规模性质的公司进行业务时。

一、不开发票,商家违反了发票管理相关规定。

拒开发票和开发票加收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21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商家开发票时,既不能多开,也不能少开。商家应当根据收取的款项开具发票,即收多少钱,开多少金额的发票。

二、商家为什么不愿开发票

商家不愿意开发票的根本原因是不愿意交税,或者不愿意交更多税,尤其是在收入的临界点上,比如定额管理、季度收入30万、年度收入500万等,若突破了这个临界点税负剧增。

开发票涉及的税金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下,其实小规模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税负其实很低了。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均匀收入120万免交增值税;许多地方年均匀收入120万,如果是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话,个人所得税也免征了,比如深圳市;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一年盈利100万,企业所得税5万也不愿意交,有点说不过去了。

当然,不愿意开发票也有其他原因,比如不愿意接受监管,不愿意收入被知晓等等。

三、商家不愿意开发票可以理解,但不能不道德

如果在消费前,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开发票比开发票优惠,或者开发票要交税点,尽管这个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应该是理解和认可的。

但如果商家没有如上述如实告知,消费者付款后,你商家拒开或者加费用,这是不道德的。纳税的诚信没有,做人的诚信也没有了。

四、商家不开发票是有风险的

商家不开发票,主要有以下几个风险:

(一)违反发票管理办法20、21条规定;

(二)隐瞒收入,有偷漏税的风险;

(三)被消费者举报等。

上述的风险,有可能是行政处罚,也有可能是刑事处罚。主要看风险的性质,风险造成的后果的大小。

不要饮料,那就把发票开了吧。遇上认真的消费者,费用点数不要,也把发票开了吧。经营虽不易,但法律也要遵守啊。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来说这确实是违法的,但未必不合理。法理不外乎人情,法的制定有人情世故、道德伦理等因素的考量,但现实生活中法理未必同步,合理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太常见了。经常见到有见义勇为者需要承担因见义勇为引发的相关责任的报道,见义勇为合理合法吧,可在这一行为中产生的影响其他无关人员相关损失的怎么办?赔或者不赔又该找谁承担?所以我觉得你不应该纠结这个问题,看实际情况吧,总不能你吃个早餐买个菜之类的也让人给你开发票吧。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就好。

违法不违法,主要看收款方有没有履行纳税义务!

可能很多人要说,我付款了就应当给我开具发票,否则就是违法的,其实不然,实务中有很多情形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如果你与收款方议定的价格为不含税价,那么虽然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但是不能说明收款方未履行纳税义务

一、付款方付的是不含税价、交易项目不需要开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上述规定,只是说收款方有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义务,但是如果收款方和付款方议定的是不含税价款,不需要开具发票,同时付款方又按未开票收入履行了纳税义务的话,那么收款方并不违法!

比如,我是收款方,合同约定收取不含税价款10000元,因为是不需要开发票项目,我未提供发票给付款方,但是我按照10000元申报纳税了,并未漏申报税款,所以我并不违法!

二、其他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举例

1、企业内部的。

发发工资、奖金、误餐补助、出差补助、职工福利费等,可凭支付单据,转款凭证据实入账,不需要发票,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小额零星支出。

根据规定,支付给个人的零星支出,单次不超过500元的,如不能取得发票,取得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据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比如:三伏天天气太热了,从路边摊买两个西瓜拿到办公室给同事们解解渴,难道要让小贩去税务大厅给你开张发票去吗?那你的西瓜别吃了。

3、违约金等。

按照规定,企业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也不需要提供发票。可以凭合同、违约金计算单、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转款凭证等据实入账,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收款方不开发票也不见得就是违法情形,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后再下结论!

在日常的生意往来中,很多销售方往往提供两套报价,一套是开发票的报价,另一套是不开发票的报价。如果客户需要开具发票,报价就高一点。就如题主所问的,要求加价5%。这是非常常见的场景。

所谓存在即合理,销售方这么做是有内在原因的。但是,从税务角度来看,销售方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论开具发票与否,销售方都应当如实申报纳税。

为什么有一些商家还会就开具发票另外加价呢?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部分商家存在不开发票就不用交税的思想在作祟。他们以为不开发票,就不需要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就查不到他们是否发生了经营行为。现在确实存在很多商家不开发票,不如实申报的情况,虽然没有东窗事发,但是时间久了,这种行为就如同踩雷,说不定哪一天就爆发了,这始终是一种高风险的偷漏税行为。

在大数据时代,税务机关要查实一家纳税人是否发生了应税行为有很多手段。商家不应该再抱有这种侥幸心理。对于偷漏税,税收征管法是有明确规定。除开补税,加收滞纳金之外,如果涉及到罚款,最低是50%,最高是5倍。

从发票管理办法来看,发生了增值税销售行为,就应当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所以,作为销售方来说,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就算客户不索取,那也必须开。如果不如实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税法规定角度看,增值税并不存在“开具了发票而报价不一样”的规定

当纳税人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后,是否要缴税就必须谈到一个话题——是否发生了纳税义务。只要发生了纳税义务,就必须如实申报纳税。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是以是否开具发票为判断标准。增值税对于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收到了钱或者取得凭据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如果先开了发票,就发生了纳税义务;但并不是说没开发票就不发生纳税义务,就不用交税。

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其实,现在各地税务机关的投诉渠道都是非常方便的,对于这种不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热线进行投诉。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介入之后,商家都会及时补开发票。

收了费开发票遭拒绝,开发票被要求加收5个点的费用,请问这样做违法吗?

肯定是违法行为。一是违反税法,二是违反合同法。

一、先说违反税法。

销售方不开发票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款,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购买方购物后或消费后付了款,销售方按规定就得给发票就得交税,否则就是违法。

二,再说违反合同法。

消费者就餐、购物,虽然不签订什么书面合同,但相当于订立了口头合同。这种口头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也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口头合同对当事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比如,消费者就餐的口头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就是饭店按广告宣传的质量和价格提供食物;消费者按饭店规定的价格付款;消费者付款后饭店有义务按公开的价格提供发票,不得在消费者索取发票时涨价;饭店不得不提供发票。谁违反以上约定,就得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以上虽然没有书面约定,法律也是认可的。饭店不提供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消费者协会对饭店提供发票一个价,不提供发票又一个价的行为,肯定不会认可。

就如同乘坐出租车,上车后就等于订立了一个口头合同,车将你拉到了约定的地点,你就不能说不知道还得给钱,出租车司机也不能说不知道还得给你发票,更不能说你要发票就得加钱。上饭店与坐出租车是一个道理,都是在履行一个约定俗成的口头合同。

耍赖就是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总之,收了款不给开发票或者因为开发票涨价,既违反税法也违反合同法。你到税务机关、消费者协会控告,你一定会得到支持;到法院起诉(可能不值得,可以理解为打比方),也一定得到支持。

另外需要说的是,小商店和小饭店不给发票或给发票涨价的心理是:给发票得多拿税,不给发票你磨矶一会就走了;你说要发票我就加价,你会跟我理论一番,但因为钱额少,说什么我都不发火,你看不值得说两句也就走了,最终我还是不用缴税;金额少,我赌定你不会举报我的;小商店和小饭店,不给发票的很普遍,又不是我一家不给发票。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也不是没有,唉,但还是算了吧……

非请自来。

收了费,不开发票,要加5%的费用才开发票,显然违法无疑。

按规定,通常情况下销售方发生的销售行为,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基本上大多数情况是这样,像一些特殊情况,由付款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比如涉及农产品的。特殊的情况咱们不过多解释了。

如题目所述,收了费意味着存在购销行为,销售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不合法,这毋庸置疑。

现实中,销售方要求加收一定的费用才给开具发票的情形确实存在,成了坊间的一种“习惯”,是非对错,上述已明确。道理也很简单,开票影响销售方纳税。

像这种要加钱才能开票的销售方,经营主体通常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多为核定征收,即按一定的税额缴纳税款。开票意味着发生销售行为,需要计缴税额,通过加收费用弥补这一支出,看似合乎情理,其实不然,因为通常这些售外为零售价,即我们常说“含税价格”,付款方支付的价款,已经包含着税款,别说不开具发票,违反法规。另外加收费用更是不合情理。

因此,本题中,销售方收了费拒绝开具发票,加收费用才开具票的行为,违法!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看了一下回答

还真那么多税盲法盲。

收了费不开发票是绝对违法的。

开票要求再加5个点税务局是不承认的

下面那个卖烟的老板

你信不信:

如果有人买两条烟付款后要求你开发票

但你以利润微薄不给开

对方举报到税务

会罚你抹鼻涕洒眼泪?

目前国内零售或服务报价默认是含税价,只要你价格报出去未特别说明,对方付款后,就必须要按对方要求开具发票,这方面,税法没有任何含糊!!!

PS:举报不开发票是有奖的,各税务机关奖额不一样。前段时间我一哥们违章车被扣,处理完违章取车收了100元存车费。哥们要发票,对方说没有发票,只能提供收据,结果哥们直接拿收据去税务局举报,停车场被罚2000,税务局按相关规定奖励我哥们600……

理论违法,法理上不一定违法,很纠结。

税收看似小事,实则隐藏了一连串问题。本人就此问题从地方到中央都反应了,初步得到的信息是本次增值税立法中,不排除会考虑本人建议。

受条件限制,中国一直采取销方代征的税收惯例。为强化责任,销方一直被认定为纳税人。在逻辑层面,这个定位存在悖论,然后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从法理与国际公认、事物本质出发,买方永远是如假包换的纳税人。所以才有西方老百姓都自称纳税人一说。没有消费,产品都是负资产,不存在增值一说。

话分两头,所谓增值税名称也存逻辑瑕疵。产品销售并不一定都增值,就算增值了也是企业所得税范畴。增值税本质是如假包换的消费税。消费永远是贡献GDP、税收的不二途径,没有消费,就只有征收一说。

那么,这些瑕疪仅仅是咬文嚼字,还是有实际危害呢?实践证明,危害较大。

一、综上,理论上消费者是永远的决定方。将消费者的纳税人地位转移至销方,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造成巨额税收损失。如,企业之间,买方为减少支出,提出不开票的不在少数。卖方能怎么的?按现行纳税制度,买方受益了,卖方无辜成为偷税人。占主要地位的小额消费就更不用说,大部分偷税。

二、推高税率。假设50%偷税,等额税收等效于税率加倍。反过来又促进偷税发生。

三、无受益方。财政、税务、企业、个人,均无受益。相反,诚实守信地纳税,可能被迫破产。没有什么企业可以承担高一倍税率下的存在。

四、还消费者纳税人地位的条件基本成熟

中国已形成成熟的电子支付习惯与体系,实际公帐往来也是电子支付,综合支付金额超百万亿。明确买方纳税义务人之后,一切都好办了。甚至养老金也可以与纳税挂钩。如此一来,纳税积极性自然来,偷税也就不存在了。

违法!如果开票一个价,不开票一个价,进行了公示对你就不违法,但又违反了税法,涉嫌逃税!如果不公示明确开票价,那么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左右都违法!

这种行为无疑是违法的。

收了费就必须为客户开具发票,这是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所以是商家应尽的义务。

开发票被要求加收5%的费用,这说明这个商家行为很不规范。如果不提供发票,其收入很有可能不入账,不交税,所以涉嫌少交税款;一旦开具了发票,其收入就必须入账,如实交税,“加重”了其税收负担,所以才要求加收5%的费用。

这种行为,多发生在一些不规范的企业。开具发票加收5%的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加大了其自身税务风险。建议你继续与商家沟通,在不加5%费用的前提下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如果遇到拒绝,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依据规定,对商家拒绝提供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少交税款的,除补交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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