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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金增值税会计分录(质保金增值税规定)

这篇文章知识点为您总结归纳如下:质保金增值税规定、产品质量保证金增值税会计分录

税务检查,发现某施工企业应收质保金520万元未确认收入,需补交企业所得税130万元。老板说凭什么交税啊?钱没有收到。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的确需要补交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已经结束,双方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所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已经确定,能够可靠的计量。同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也已经确定,因此,质保金部分完全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计算应交税款。

由于施工企业质保金520万元没有确认销售收入,但成本支出已经全部结转,因此要求企业补交税款130万元。

质保金属于施工期在甲方预留的维修保证金,在质保期内,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质保金如数退还,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企业承担维修责任发生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果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的金额,根据相关凭据,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为什么没有要求企业补交增值税呢?不是税务人员忽略了,而是因为企业应收的质保金还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未满,书面合同约定的应付质保金日期未到,而且施工企业并没有提前开具发票,因此还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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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产品质量保证金增值税会计分录(质保金增值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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