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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律师劳务费个人所得税)

文章原标题:律师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律师劳务费个人所得税

执业律师的三种可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方式

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可能存在是律所的合伙人、被雇佣的员工和劳务关系三种。

一、执业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如果执业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那么其在律所的收入可能有工资薪金和分红两种。

无论是工资薪金还是分红,都为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的5级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次年1.1-3.31进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执业律师是律师事务所雇佣的员工

那么该执业律师从律所获得的收入无论是工资还是绩效或提成,都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按照综合所得的7级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次年3.1-6.30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三、执业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劳务合作关系

那么该律师获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日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3级税率进行个税的预扣预缴。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次年3.1-6.30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个人目前所见的境内的律所,均为合伙企业形式的,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还没见到过,如果有公司制的,且执业律师是股东的话,那么该执业律师获得的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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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律师劳务费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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